請問演藝團體與劇團有何不一樣?申請方式有何差別?
演藝團體是指從事文化藝術表演的團體,劇團亦是演藝團體之一。 根據「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說明,所稱之演藝團體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於臺北市立案並從事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表演及各項演藝活動並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團體。非營利組織是指不作盈餘分配或將剩餘財產歸於個人所有。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0年頒佈「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此規則的訂定提供演藝團體明確的法規與定位,演藝團體依據此規則申請立案,可以有別於基金會設立的高門檻條件的限制,並能依法開立有效贊助收據以接受民間或企業的捐助,並且在稅務方面可享有優惠或獎勵,例如:演出活動可申請營業稅及娛樂稅減免;團隊依據免稅標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演藝團隊若是當年度的總支出大於總收入的60%,即可依法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當年度的總支出小於總收入的60%,可辦理結餘款保留。 申請臺北市立案之演藝團體方式: 請至文化局網站演藝團體資訊平台 或 市民服務大平台 線上提出申請,將所需之紙本文件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即可,相關操作及資訊可先電洽承辦人:02-2720-8889轉3552。 上述的「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是臺北市政府提供藝文團隊在經營管理團務工作的一種選擇,另外,藝文團隊仍然可以依據自已未來發展的需求,可選擇登記成公司營利單位、基金會、協會或學會等方式立案。 ※演藝團體常見問答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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