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本市公用房舍予藝文創作者及藝文團體作為工作室、排練場或辦公室等使用,藉以減緩藝文工作者部分資金壓力,並得以藝術創作美化或改造閒置空間面貌,達到鼓勵藝文人才留在本市進行創作,並促進藝文活動蓬勃發展及塑造地方人文特色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