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
1、定期普查: (1)主管機關就轄內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應至少每5至8年辦理一次普查為原則。 (2)主管機關就個人、團體提報上述具文化資產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時,得先行審閱其資料完整性(位置、地點、範圍、提報類別、整體特色等),並得適時通知提報人於一定期限內補充相關資料。(提報表詳如附件) 2、審查程序: 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應邀集專家學者協助給予專業意見,並得視個案需求邀請所有人或相關團體、個人出席現勘會議,作成列冊追蹤與否之決定後,應以書面通知提報個人、團體,並視個案需求通知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 3、列冊追蹤方式: (1)主管機關應就列冊追蹤各案分類造冊,載明個案可辨識之名稱、地點、列冊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2)上開造冊後應建立府內各局(處)機關、鄉、鎮、區公所橫向聯繫追蹤制度。 (3)就列冊追蹤案件,主管機關應擬定整體「列冊追蹤計畫」,內容包含現況記錄、訪查(檢視)重點等,並定期辦理現況訪視;且得委由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追蹤,或委託民間參與追蹤機制。 4、列冊後審議: 主管機關應彙整個人或團體提報經決定列冊追蹤之案件,於列冊追蹤後6個月內提送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由審議會評估得否持續列冊、啟動文化資產指定登錄之審查程序或為其他適宜之處理措施。 5、列冊後指定登錄: (1)就已列冊追蹤案件,如遇有營建工程、開發行為或其他危及保存之情形時,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61條所定審查辦法辦理。 (2)主管機關就列冊追蹤案件得依文化資產審議會建議,或依現況訪視結果、實際情況,本權責啟動文資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61條所定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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