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臺北巿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永續補助【計畫變更格式】
計畫變更程序: (一)計畫執行期間,若因故無法履行,受補助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不影響原訂執行期間及不增加補助款之原則下,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函報本局提出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理作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具體理由,至遲則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日一個月之前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內容。 (二)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原訂執行期間內辦理完成時,始得申請變更計畫執行期間,其申請方式同一般變更程序。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無法履行應提出具體理由申請計畫變更。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若已逾可申請計畫變更之期間,則不在此限,本局得就補助案前期已執行產生之經費核定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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