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臺北巿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永續補助【計畫變更格式】
計畫變更程序: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增加補助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理作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至遲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日一個月之前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內容。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無法履行,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於函報本局提出具體理由申請。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本局得就補助案前期已執行產生之經費核定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