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蔡瑞月基金會赴監院陳情一事本局說明
- 發布日期:115-07-23
有關蔡瑞月基金會赴監院陳情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有關蔡瑞月文化基金會今(23)日向監察院陳情,提出重啟1999年蔡瑞月舞蹈研究社火災事件調查及相關文化資產保存訴求,基金會如提出事證且足資為相關調查依據,本局尊重基金會表達意見及依法陳情之權利,如相關權責機關依法啟動調查或要求提供資料,本局將秉持依法行政及行政透明原則配合辦理。 蔡瑞月舞蹈研究社為臺灣現代舞發展的重要文化場域,本局身為該場域之市有財產管理機關及市定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自災後即出資進行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建物調查研究與修復計畫、修復工程規劃設計及執行修復工程,一貫秉持維護文化資產珍貴價值精神。文化場館之委託經營管理以「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條例」公開甄選營運團隊,評比經營管理能力及策展內容,甄選上亦注重文資脈絡及蔡瑞月女士之貢獻;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規定,亦不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及各級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等相斥,本局辦理相關事項皆秉持著維護文化資產價值,重視市民公共服務之福祉為原則。 另關於對文化資產的維護,本市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並已建立定期巡檢及相關通報機制,倘有毀損文化資產情形者,本局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罰則章節規定辦理,以共同維護臺灣珍貴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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