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預告訂定「臺北市暫定受保護樹木逕列條件及程序辦法」草案
- 發布日期:115-08-31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文化資源字第1153034479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北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3條。 三、「臺北市暫定受保護樹木逕列條件及程序辦法」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二欄表詳如附件。 四、本辦法攸關暫定受保護樹木逕列條件及程序之執行細節,經審慎評估,致草案訂定期程有所延長,惟鑑於「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甫經施行,為配合相關受保護樹木認定程序執行,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府文化局(文化資源科)洽詢或提供意見: (一)承辦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東北區。 (三)電話:02-2720-8889分機3650。 (四)傳真:02-2723-6464。 (五)電子信箱:es2498@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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