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市定古蹟「臺灣布政使司衙門」名稱為「欽差行臺」
- 發布日期:102-02-04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市文化二字第10230278400號
附件:
主旨:修正市定古蹟「臺灣布政使司衙門」名稱為「欽差行臺」。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修正市定古蹟「臺灣布政使司衙門」名稱為「欽差行臺」。
二、修正理由:欽差行臺位於布政使司衙門西側,由臺灣巡撫於光緒18年興建,為外地高級官員來臺北時之旅館及宴會、會議之用。經查閱相關史料後,為符本建物之正確名稱,修正名稱為「欽差行臺」,以符實際。
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規定,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業於96年6月1日以府文化秘字第09631165300號公告,自公告日起委任本局主管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事項。
四、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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