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傳統工藝登錄「臺灣獅」項目,認定「洪文定」為保存者。
主旨:本市傳統工藝登錄「臺灣獅」項目,認定「洪文定」為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傳統表演藝術 二、項目:臺灣獅 三、型態:陣頭 四、登錄項目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臺灣獅」不僅承襲傳統武藝與獅陣技藝,呈現地方民俗與信仰特色,近年更進入校園體系並結合舞台展演,展現其在時代變遷中持續發展與實踐的文化生命力,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款「具時代或流派特色」基準。 (二)「臺灣獅」源自閩南青獅,融合武術與鼓樂等表演形式, 體現漢人移民文化的歷史脈絡與審美風格。在臺灣發展逾百年來已經獨樹一格,成為具有地方特色與富藏民俗意涵的表演,廣泛運用於廟會、節慶與祈福儀式,為民眾生活中的重要文化記憶與集體認同。在臺灣各縣市相關團體眾多,有其不同的特色,反映各族群、社群或地方的文化表現形式,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款「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基準。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洪文定 (二)出生年:民國51年 (三)所在地:臺北市北投區 六、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洪文定深諳舞獅與臺灣民俗信仰、宗教儀式之關聯,具備文化脈絡理解力與詮釋力,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表性」基準。 (二)洪文定自1987 年起致力於舞獅推廣與教學,累積豐富的傳習經驗與高度意願,並培育眾多學員,充分展現其技藝傳承與教育推廣能力,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基準。 (三)現其技藝傳承與教育推廣能力,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基準。洪文定嫻熟武術、獅頭製作與北部臺灣獅表演,師承其父洪來旺,並拓展技藝至龍鳳獅、客家獅等,為當代臺灣獅技藝的重要傳承者及文化脈絡下之適當保存者,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 七、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府文化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文化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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