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公告本市民俗「臺北迎尪公」項目,並認定「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木柵集應廟、萬隆集應廟」為保存者。
主旨:登錄公告本市民俗「臺北迎尪公」項目,並認定「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木柵集應廟、萬隆集應廟」為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民俗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4、5、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民俗 二、項目名稱:臺北迎尪公 三、型態:儀式、祭典、節慶(包括儀式、祭典、節慶之相關藝能,如陣頭) 四、登錄項目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臺北迎尪公」源於文山區安溪人信仰,歷經移居臺北後因應拓墾需求而形成在地化信仰實踐,兼容跨區域族群之聚落祭祀與宗族連結。長期依循週期請神年例祭典和過頭輪祀,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基準。 (二)「臺北迎尪公」結合文山縱谷聚落型態並與雙北部分聚落型態形成互動,農業生產、宗族結構,發展出跨區請神、巡田園「送蝝」除蟲與過頭輪祀等民俗,反映地方社會、產業及族群互動關係,呈現因地制宜信仰樣貌,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款「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基準。 (三)「臺北迎尪公」維續來廟掛單請神、聚落間輪庄祭祀、宗族過頭輪祀等祭儀,保存跨庄頭信仰連結與宗族遷移記憶,延續遶境、獻神豬及尪公戲、點心攤、「撞轎」等信仰實踐,在都市化下仍展現韌性,各聚落透過爐主制、鄰里或宮廟組織與宗親會傳承,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款「其表現形式與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基準。 五、 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姓名或團體名稱: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木柵集應廟、萬隆集應廟 (二)所在地:臺北市文山區 六、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長期作為臺北迎尪公信仰之核心場域,完整掌握迎請、掛單、輪祀及年例祭典等儀式內容與其歷史源流,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基準。 (二)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具備穩定之組織運作、祭典執行經驗與跨庄頭協調能力,長期實際投入迎尪公相關祭儀之辦理,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基準。 (三)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於臺北迎尪公信仰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歷史脈絡清楚,文化角色明確,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 (四)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承襲高姓宗族尪公信仰,長期保存迎香過頭、遶境及祭典宴飲等實踐內容,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基準。 (五)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持續辦理迎尪公相關祭儀,並具整合地方信眾與庄頭力量之能力,展現對民俗保存之積極態度,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基準。 (六)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於臺北迎尪公信仰網絡中呈現宗族與地方社群互動之文化樣貌,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 (七)木柵集應廟長期承續張姓宗族迎奉保儀尊王之信仰實踐,熟稔迎香過頭、庄頭遶境及相關祭儀程序,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基準。 (八)木柵集應廟持續實踐迎尪公相關祭典,並能動員宗族及地方社群參與,展現穩定傳承與執行能力,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基準。 (九)木柵集應廟於臺北迎尪公民俗系統中體現宗族型迎尪公之運作模式,具關鍵歷史定位,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 (十)萬隆集應廟保存林姓宗族參與迎尪公信仰之歷史記憶與相關儀式,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基準。 (十一)萬隆集應廟持續維繫迎尪公信仰與祭祀活動,並配合整體民俗體系之運作,展現參與保存之意願與實際行動,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基準。 (十二)萬隆集應廟反映臺北迎尪公信仰於都市發展過程中的調整樣態,對整體文化脈絡之理解具有補充意義,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 七、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府文化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文化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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