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告登錄「唭哩岸打石」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認定「謝炎山」 為保存者。
主旨:公告登錄「唭哩岸打石」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認定「謝炎山」 為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暨《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4、5、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二、保存技術名稱:唭哩岸打石 三、保存技術對應之文化資產分類:古蹟、歷史建築 四、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唭哩岸打石」係以唭哩岸石為核心之傳統石作技術,該石材長期應用於官署、宗教建築及公共設施之興建與修復,質地堅實、紋理明確,形塑臺北市重要的歷史景觀,亦為關鍵之有形文化資產建材。雖於禁採後面臨材料取得受限與技術斷層之風險,然基於本市人文與修復需求,如寺廟神龕、登山階梯及文化古蹟修復工程,仍高度仰賴技術保存者依傳統工法重新切割、修飾與再利用石材,其專業性與不可替代性迄今明確,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基準。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謝炎山 (二)出生年:民國40年(1951年) (三)所在地:臺北市北投區 六、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謝炎山出身於唭哩岸地區三代從事打石業之家族,自青年時期即投入唭哩岸石的打石實務,長期累積辨識唭哩岸石材的特性、岩層與石紋、採石方式及後續加工等完整工序,在深入理解後將其施用於修復作業,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充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相關知識及執行程序」基準。 (二)謝炎山在實際修復過程中,既掌握石材的條件與使用的需求,其施作方式精準有效,在古蹟新用的當代趨勢下,採用舊石材賦予新用途,兼顧結構的穩定性與石材的美觀特質,將其體現於唭哩岸石的正確運用,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基準。 (三)謝炎山雖面臨產業式微與石材禁採的窘境,卻仍持續發掘可用的材料,以一己保存之技術,參與地方的文資保存,透過教學示範、講解與實作分享,協助後進與一般大眾理解唭哩岸打石的技術內涵與文化價值,因此把握機會引導地方文史團體、學校,並積極參與修復的實務,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及輔導能力」基準。 七、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府文化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文化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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