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小說: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②散文: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③現代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④古典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⑤舞臺劇劇本: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並得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兩個月內尋求製作團隊提出演出計畫提供審查,審查通過者,發給合作之製作團隊「演出製作獎金」。演出計畫及獎金相關規定詳參本辦法五(一)、5.(2)。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①由與首獎得主合作之製作團隊向本局提案,並由本局獎助製作團隊進行演出。
②演出製作獎金視計畫需求核定,最高30萬元,並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後,憑核定之演出計畫撥付。
③演出計畫須符合下列要件: 應檢附首獎得主與製作團隊之「合作協議書」或首獎得主同意作品授權該團隊演出之「授權同意書」。 應包含4場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
④製作團隊須於接獲本局核定獎助之公文後,於十五個月內完成演出計畫。
⑤未能於兩個月內提出演出計畫者,視同放棄,並由評審獎得主遞補。其申請、演出期限、及演出計畫內容之規範,與首獎得主同,期間規定則自本局通知遞補日起算。
⑥經核定獎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查驗,並列為未來相關案件審核之依據。
⑦受本局獎助之團隊最遲應於演出活動開始2週前,提供本局為查驗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各四份。
⑧本製作獎金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審查通過之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⑨本演出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⑩製作團隊應於演出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紙本(含照片檔、獎助部分收支明細表等)函送本局辦理結案。結報經費時,若有實際支出縮減超過原報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議委員會議審查。
⑪受獎助之製作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獎金:
A.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B.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C.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D.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E.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獎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獎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⑫同一演出計畫已獲本局或附屬機關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