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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115-117年度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名單",
    "內容": "115-117年度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名單任期：115年3月1日至1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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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第五屆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名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6/relfile/55345/9560315/4f8e503d-0894-4567-be97-d56c5584c3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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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登錄公告本市民俗「臺北迎尪公」項目，並認定「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木柵集應廟、萬隆集應廟」為保存團體。",
    "內容": "主旨：登錄公告本市民俗「臺北迎尪公」項目，並認定「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木柵集應廟、萬隆集應廟」為保存團體。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民俗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4、5、6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民俗二、項目名稱：臺北迎尪公三、型態：儀式、祭典、節慶（包括儀式、祭典、節慶之相關藝能，如陣頭）四、登錄項目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一)「臺北迎尪公」源於文山區安溪人信仰，歷經移居臺北後因應拓墾需求而形成在地化信仰實踐，兼容跨區域族群之聚落祭祀與宗族連結。長期依循週期請神年例祭典和過頭輪祀，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基準。(二)「臺北迎尪公」結合文山縱谷聚落型態並與雙北部分聚落型態形成互動，農業生產、宗族結構，發展出跨區請神、巡田園「送蝝」除蟲與過頭輪祀等民俗，反映地方社會、產業及族群互動關係，呈現因地制宜信仰樣貌，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款「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基準。(三)「臺北迎尪公」維續來廟掛單請神、聚落間輪庄祭祀、宗族過頭輪祀等祭儀，保存跨庄頭信仰連結與宗族遷移記憶，延續遶境、獻神豬及尪公戲、點心攤、「撞轎」等信仰實踐，在都市化下仍展現韌性，各聚落透過爐主制、鄰里或宮廟組織與宗親會傳承，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款「其表現形式與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基準。五、保存團體基本資料：(一)保存團體：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木柵集應廟、萬隆集應廟(二)所在地：臺北市文山區六、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一)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長期作為臺北迎尪公信仰之核心場域，完整掌握迎請、掛單、輪祀及年例祭典等儀式內容與其歷史源流，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基準。(二)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具備穩定之組織運作、祭典執行經驗與跨庄頭協調能力，長期實際投入迎尪公相關祭儀之辦理，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基準。(三)財團法人台北市木柵忠順廟於臺北迎尪公信仰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歷史脈絡清楚，文化角色明確，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四)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承襲高姓宗族尪公信仰，長期保存迎香過頭、遶境及祭典宴飲等實踐內容，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基準。(五)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持續辦理迎尪公相關祭儀，並具整合地方信眾與庄頭力量之能力，展現對民俗保存之積極態度，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基準。(六)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於臺北迎尪公信仰網絡中呈現宗族與地方社群互動之文化樣貌，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七)木柵集應廟長期承續張姓宗族迎奉保儀尊王之信仰實踐，熟稔迎香過頭、庄頭遶境及相關祭儀程序，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基準。(八)木柵集應廟持續實踐迎尪公相關祭典，並能動員宗族及地方社群參與，展現穩定傳承與執行能力，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基準。(九)木柵集應廟於臺北迎尪公民俗系統中體現宗族型迎尪公之運作模式，具關鍵歷史定位，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十)萬隆集應廟保存林姓宗族參與迎尪公信仰之歷史記憶與相關儀式，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基準。(十一)萬隆集應廟持續維繫迎尪公信仰與祭祀活動，並配合整體民俗體系之運作，展現參與保存之意願與實際行動，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基準。(十二)萬隆集應廟反映臺北迎尪公信仰於都市發展過程中的調整樣態，對整體文化脈絡之理解具有補充意義，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七、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府文化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文化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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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530090093號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6/relfile/55345/9541912/f9582f46-d2f4-4bc3-a8b8-434e2e74b0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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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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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本市公告登錄「唭哩岸打石」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認定「謝炎山」 為保存者。",
    "內容": "主旨：公告登錄「唭哩岸打石」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認定「謝炎山」 為保存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暨《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4、5、7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二、保存技術名稱：唭哩岸打石三、保存技術對應之文化資產分類：古蹟、歷史建築四、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唭哩岸打石」係以唭哩岸石為核心之傳統石作技術，該石材長期應用於官署、宗教建築及公共設施之興建與修復，質地堅實、紋理明確，形塑臺北市重要的歷史景觀，亦為關鍵之有形文化資產建材。雖於禁採後面臨材料取得受限與技術斷層之風險，然基於本市人文與修復需求，如寺廟神龕、登山階梯及文化古蹟修復工程，仍高度仰賴技術保存者依傳統工法重新切割、修飾與再利用石材，其專業性與不可替代性迄今明確，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基準。五、保存者基本資料：(一)保存者：謝炎山(二)出生年：民國40年（1951年）(三)所在地：臺北市北投區六、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一)謝炎山出身於唭哩岸地區三代從事打石業之家族，自青年時期即投入唭哩岸石的打石實務，長期累積辨識唭哩岸石材的特性、岩層與石紋、採石方式及後續加工等完整工序，在深入理解後將其施用於修復作業，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充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相關知識及執行程序」基準。(二)謝炎山在實際修復過程中，既掌握石材的條件與使用的需求，其施作方式精準有效，在古蹟新用的當代趨勢下，採用舊石材賦予新用途，兼顧結構的穩定性與石材的美觀特質，將其體現於唭哩岸石的正確運用，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基準。(三)謝炎山雖面臨產業式微與石材禁採的窘境，卻仍持續發掘可用的材料，以一己保存之技術，參與地方的文資保存，透過教學示範、講解與實作分享，協助後進與一般大眾理解唭哩岸打石的技術內涵與文化價值，因此把握機會引導地方文史團體、學校，並積極參與修復的實務，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及輔導能力」基準。七、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府文化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文化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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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530090091號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6/relfile/55345/9541911/ee9e7053-2591-4d26-8bc7-85974250c1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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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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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本市傳統工藝登錄「臺灣獅」項目，認定「洪文定」為保存者。",
    "內容": "主旨：本市傳統工藝登錄「臺灣獅」項目，認定「洪文定」為保存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規定。&nbsp;公告事項：一、傳統表演藝術二、項目：臺灣獅三、型態：陣頭四、登錄項目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一)「臺灣獅」不僅承襲傳統武藝與獅陣技藝，呈現地方民俗與信仰特色，近年更進入校園體系並結合舞台展演，展現其在時代變遷中持續發展與實踐的文化生命力，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款「具時代或流派特色」基準。(二)「臺灣獅」源自閩南青獅，融合武術與鼓樂等表演形式， 體現漢人移民文化的歷史脈絡與審美風格。在臺灣發展逾百年來已經獨樹一格，成為具有地方特色與富藏民俗意涵的表演，廣泛運用於廟會、節慶與祈福儀式，為民眾生活中的重要文化記憶與集體認同。在臺灣各縣市相關團體眾多，有其不同的特色，反映各族群、社群或地方的文化表現形式，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款「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基準。五、保存者基本資料：(一)保存者：洪文定(二)出生年：民國51年(三)所在地：臺北市北投區六、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一)洪文定深諳舞獅與臺灣民俗信仰、宗教儀式之關聯，具備文化脈絡理解力與詮釋力，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表性」基準。&nbsp;(二)洪文定自1987 年起致力於舞獅推廣與教學，累積豐富的傳習經驗與高度意願，並培育眾多學員，充分展現其技藝傳承與教育推廣能力，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基準。(三)現其技藝傳承與教育推廣能力，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基準。洪文定嫻熟武術、獅頭製作與北部臺灣獅表演，師承其父洪來旺，並拓展技藝至龍鳳獅、客家獅等，為當代臺灣獅技藝的重要傳承者及文化脈絡下之適當保存者，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七、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府文化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文化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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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登錄傳統表演藝術及認定保存者公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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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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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112年12月13日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會第1次會議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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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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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本市傳統工藝登錄「斲琴」項目，認定「林立正」為保存者。",
    "內容": "主旨：本市傳統工藝登錄「斲琴」項目，認定「林立正」為保存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類別：傳統工藝。二、項目：斲琴。三、型態：木作、髹漆。四、登錄項目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一)「斲琴」為製作古琴之工藝技術，古琴，又稱七絃琴，約具3000年歷史。斲琴須把握木材特性，並兼顧造型美感，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具有藝術價值」基準。(二)「斲琴」工藝包含「尋、斲、挖、鑲、合、灰、磨、漆、絃」等諸多步驟。其傳統約源自漢唐時期，20世紀中葉由孫毓芹引入臺灣，迄今已在臺傳承數代，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款「具時代或流派特色」基準。五、保存者基本資料：(一)保存者：林立正。(二)出生年：民國33年。(三)所在地：臺北市北投區。六、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一)林立正先生製琴及修復古琴經驗豐富，除熟悉斲琴之材料、工法、工序等知識和技術外，也能充分掌握古琴之發聲原理、琴身造形審美等，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表性」基準。(二)林立正先生自1996年以來，先後成立「造琴技藝研究班」及「梓作坊古琴造作工坊」授徒傳習製琴技術，2011年以後另執行古琴製作及修復技術相關教育傳習計畫，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基準。(三)林立正先生自1970年代迄今已累積50餘年製琴經驗，師承脈絡清晰，熟悉斲琴之技藝與文化表現形式，為文化脈絡下之適當者，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七、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府文化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文化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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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登錄傳統工藝及認定保存者公告表_林立正_公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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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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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本市傳統表演藝術「歌仔戲」，公告新增「林麗花」為保存者",
    "內容": "主旨：本市傳統表演藝術「歌仔戲」，公告新增「林麗花」為保存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類別：傳統表演藝術。二、項目：歌仔戲。三、型態：戲曲。四、保存者基本資料：(一)保存者：林麗花（楊麗花）。(二)出生年：民國33年。(三)所在地：臺北市士林區。五、認定理由及其法律依據：(一)楊麗花本名林麗花，童年即參加歌仔戲班演出，為臺灣歌仔戲最具知名度小生，歷經內台、外台、電台、電影、電視歌仔戲表演，其唱腔優美、演技精湛，並引領電視歌仔戲潮流，擔任歌仔戲製作人，製播電視歌仔戲節目，帶動民眾觀賞歌仔戲之風潮，使觀賞電視歌仔戲成為臺灣民眾生活之常態，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表性」基準。(二)林麗花於1969年擔任「台視歌仔戲團」團長，於1987年開辦「歌仔戲訓練班」，多年來培育歌仔戲表演人才，如：陳亞蘭、紀麗如、潘麗麗等歌仔戲演員，近年來更擔任電視歌仔戲之藝術總監、製作人、導演，全力投入歌仔戲之推廣教育，使臺灣歌仔戲得以世代相傳永續發展，具備歌仔戲之「傳習能力與意願」，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基準。(三)林麗花乃臺灣歌仔戲知名且具指標性演員，長期以來透過傳播媒體使歌仔戲風行全國及華人社會，將臺灣唯一土生土長的傳統劇種推廣至世界各地，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六、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府文化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文化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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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112年無形文化資產審議會第1次會議議程",
    "內容": "一、本會開放議案相關人員列席旁聽，欲旁聽人員請於112年12月11日中午12時前向承辦科登記，承辦人章小姐，電子信箱：bt-991353s@gov.taipei；電話：02-27208889/1999轉3551；傳真號碼：02-2725-2676。。二、欲陳述意見之人員：出席審議會現場發言：本審議會開放列席，請至市府大樓2樓N207旁聽室向工作人員登記發言。請依照各案預定議程時間提前20至30分鐘到達會議室，審議案唱名前停止登記。每人發言時間以3分鐘為限，並務必填寫意見表，以供作會議紀錄（每一審查各案請選派一位代表發言），為利會議時效，如屬同團體請推派代表發言，並請先行整併意見。以書面意見方式表達意見：請於112年12月11日中午12時前提供電子檔或傳真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承辦人章小姐，電子信箱：bt-991353s@gov.taipei；電話：02-27208889/1999轉3551；傳真號碼：02-2725-2676。三、各與會出席者請確實遵守「臺北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尊重議程及會議秩序。四、為落實推動無紙化環保政策及電子化政府的目標，本次會議提供台北通掃碼簽到，請於會前下載「台北通TaipeiPASS」APP，並完成會員註冊，如有問題可撥打服務專線02-27208889分機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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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有關本次無形文化資產會旁聽事宜說明如下：&nbsp;一、本會議採全程直播：可至youtube 觀看線上直播。&nbsp;二、欲陳述意見之民眾：&nbsp;(一)出席審議會現場發言：本審議會開放列席，請於111年12月21日中午12時前洽文化局承辦科登記，始能於當日會議上開放發言。請依照各案預定議程時間提前20至30分鐘到達會議室，如會議當日臨時決定發言者，請於審議案唱名前項工作人員登記。&nbsp;(二)每人發言時間以3分鐘為限，並務必填寫意見表，以供作會議紀錄（每一審查各案請選派一位代表發言為原則），為利會議時效，如屬同團體請推派代表發言，並請先行整併意見。&nbsp;(三)以書面意見方式表達意見：請於111年12月21中午12時前提供電子檔或傳真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nbsp;(四)承辦人章小姐，電子信箱：bt-991353s @ gov.taipei；電話：02-27208889/1999轉3542；傳真號碼：02-2725-2676。&nbsp;三、為維護參與會議人員健康安全，請自備口罩並全程配戴，倘有發燒或上呼吸道症狀之情事，建議改以書面方式辦理。&nbsp;四、各與會出席者請確實遵守「臺北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尊重議程及會議秩序。&nbsp;五、為落實推動無紙化環保政策及電子化政府的目標，本次會議提供台北通掃碼簽到，請於會前下載「台北通 TaipeiPASS」APP，並完成會員註冊，如有問題可撥打服務專線02-27208889分機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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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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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110年度「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補助經費申請時間，自109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郵戳為憑)受理收件。",
    "內容": "本案訂於109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郵戳為憑)受理110年度「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補助申請作業。&nbsp;申請資格：&nbsp;本市公告登錄之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及相關列冊追蹤之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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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補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申請表件(1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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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補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申請須知(1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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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新增登錄「糊紙」為傳統工藝文化資產，並認定李清榮先生與張秋山先生同為保存者。",
    "內容":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6條。 公告事項：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規定，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業於民國96年6月1日府文化秘字第09631165300號公告，自公告日起委任本局主管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事項。二、項目名稱：糊紙。三、類別：傳統工藝。四、項目摘要說明：糊紙普遍應用在民間宗教祭典及生命禮俗，具藝術性及實用性，反映地方美學，同時反映漢人族群之信仰、宇宙觀。五、保存者資本資料：(一)保存者姓名：李清榮。別名：阿榮師。所在地：臺北市大安區。(二)保存者姓名：張秋山。別名：朝枝。所在地：臺北市大同區。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一)登錄理由：糊紙能呈顯紙藝、材料及繪畫之美，普遍應用在民間傳統宗教祭典及生命禮俗，具藝術性及實用性。糊紙能呈顯擬真的具象工藝，具有豐富之文化意義與工藝價值，顯著反映地方美學。糊紙是臺灣社會喪俗文化中的代表性技藝，喪禮儀式結束，紙紮伴隨親人的不捨與掛念，一起燒給另一個 世界的往生者，獨特且帶有禁忌色彩，顯著反映漢人族群之信仰、宇宙觀。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3、4款之登錄基準。(二)認定理由：李清榮先生：(１)李清榮匠師習藝融合了金門、臺南、臺北等地糊紙傳統技術，優良技藝成為匠師仿效風格特色。(２)李清榮匠師因應民間社會就建醮、法事、喪葬、歲時等需求進行糊紙製作，其中特別是大士爺等神像人 物像的風格及技法最具特色。(３)李清榮匠師的糊紙製作，不僅作工精細同時講求立體感，透過豐富的紙材運用及人物肢體角度的裝置，發展成為具備獨特個人特徵的糊紙風格。張秋山先生：(１)張秋山匠師所製作的糊紙作品，承襲茂興齋四代的製作傳統，不僅技術熟練製作出民間需求的各項糊紙類型，就人物、屋厝的造型比例、用色搭配上皆充滿著傳統美感特質。(２)茂興齋糊紙店為臺北地區罕見的百年糊紙之家，張秋山匠師傳承父執輩的手藝，糊紙世家的背景讓張秋山匠師有機會前往大臺北各地施作大型靈厝糊紙。(３)張秋山匠師施作的大士爺、靈厝的風格完全體現了臺北各地糊紙藝術的地方色彩。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2、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七、附記本案前108年11月8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830393431號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申請更正公告內容。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局(地址：臺北市11008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經由本局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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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108年6月27日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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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108年無形文化資產第1次審議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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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108年修訂)",
    "內容":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8 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108) 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83017134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十點，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及民俗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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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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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
    "內容": "臺北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 106年9月5日府文化文資字第10630494800號令訂定發布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精進本市文化資產之審議作業、落實資訊公開透明、實踐公民參與精神，並維護會場秩序，特訂定本要點。二、 本府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時，審議案件所屬當地居民、各級民意代表及相關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旁聽。三、 旁聽人員應於本府擇定之旁聽室或其他地點旁聽。四、 為維持本會議審議秩序，本府於審議社會矚目之重大爭議案件時，得於必要時協調不同意見代表登記發言並限制發言人數。五、 旁聽人員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於本會議每一審議案件進行前於發言單上完成登記；發言者若為單位或團體，應自行推派代表登記。(二) 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決議時，其後舉行之會議不再受理旁聽人員登記發言。惟旁聽人員仍得旁聽並以書面表達意見。但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不在此限。(三) 每一審議案件，每人表達意見以三分鐘為限，並以發言一次為原則；發言者若為單位或團體，則僅得遴派一名代表為原則，且每位代表發言時間以三分鐘為限。同一審議案件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四) 每位發言者所分配時間結束前一分鐘，以訊號提醒之，發言時間結束時，亦同。發言時間結束時，發言者應立即停止發言並離開會場。(五) 每位發言者均應填寫發言意見表，以供作會議紀錄。(六) 意見表達應就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為之。六、 旁聽人員應遵守下列事項：(一) 依會務人員引導入座。(二) 禁止吸菸，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靜音。(三) 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四) 不得大聲喧鬧、鼓譟或其他干擾本會議進行之行為。(五) 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六) 不得於會場攝影、錄影或錄音。但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不在此限。(七) 依會務人員安排之發言順序及時間於會場表達意見。(八) 本會議進行委員討論前，旁聽人員應退席至旁聽地點。七、 旁聽人員違反第六點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不當行為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命其離開會場及旁聽地點；情節重大者，得洽請警察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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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新增傳統藝術文化資產「歌仔戲」保存者",
    "內容":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第1項、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公告事項：一、登錄巫明霞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保存者：(一)名稱：歌仔戲。(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存者自小習藝，具南管戲及京劇藝術基底，歷經外台戲、內台戲、電影、電視等表演場域，歌仔戲從藝歷程豐富完整。其歌仔戲小生表演藝術具重要性、指標性，且深具舞臺魅力，為歌仔戲小生藝術表現之佼佼者。(四)所在地：臺北市信義區。(五)保存者：巫明霞。(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七)登錄理由：藝術性：生長於戲曲世家，自幼耳濡目染，從小學習漢文、南管戲、京劇、歌仔戲等傳統戲曲，功底深厚。從外台戲、內台戲而至電影、電視等表演場域的經驗累積，歷練出精湛的演技及勇於創新的開創精神，其獨特的演藝才華，豐厚歌仔戲藝術內蘊，具相當藝術價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特殊性：經歷歌仔戲發展之不同歷程，其表演掌握傳統精髓亦能因應創新。習自南管戲、京劇之傳統戲文陶冶、唱唸做打基底訓練，表演風格不拘泥於傳統，為歌仔戲小生藝術加入獨特表現特質。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地方性：歌仔戲因其生活化及戲曲的豐富多元，深受觀眾喜愛。其發展過程從地方小戲到吸取其他劇種優點成就大戲，從外台到內台，不脫區域風格。保存者之習藝歷程、演出歷練整合各家長處，呈現歌仔戲劇種之濃烈的地域色彩。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八)法令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二、登錄王仁心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保存者：(一)名稱：歌仔戲。(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存者之歌仔戲表演，具備精湛的唱、念、做、表藝術價值。熟稔「四句聯」即興創作，靈活運用歌仔戲傳統行話，深究其中義理，鑽研戲齣之歷史文化背景。於歌仔戲小旦行當表演上有傑出表現且具傳藝經驗及熱忱，矢志為歌仔戲藝術傳承努力不懈。(四)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五)保存者：王仁心。(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七)登錄理由：藝術性：保存者之歌仔戲表演，具備精湛的唱、念、做、表藝術價值。敏於探索戲劇原理，於作品中闡述處事哲理、風俗民情、諺語內涵，將戲劇與藝術生活結合，明顯提升歌仔戲之藝術質量。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特殊性：歷經子弟戲班、內台戲、賣藥團、廣播、電視與現代劇場等不同階段的歌仔戲生涯。嗓音寬厚圓潤，詮釋庶民百姓或宮廷顯貴，均即適恰。其表演技法及行腔技巧使其歌仔戲旦角表演藝術獨樹一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地方性：歷經臺灣戰後歌仔戲不同發展階段，直接接近民眾，熟諳民間文化元素，「四句聯」隨口唾出，其所唱之歌仔戲曲調與所念口白，即具臺灣歌仔戲傳統及地方色彩。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八)法令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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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新增傳統藝術文化資產「歌仔戲」保存者。",
    "內容":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第1項、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公告事項：　一、新增孫榮輝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保存者：(一)名稱：歌仔戲。(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存者之家學淵源，自幼隨父母學習傳統戲曲及武功，又遠赴香港隨劉家良先生學習電影武術，其戲曲表演的唱唸做表與說戲編劇等技藝精彩絕倫。成立「一心歌仔戲劇團」後，持續研究、創新與改革，以發揚本土藝術為宗旨，為歌仔戲藝術深耕播種。(四)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五)保存者：孫榮輝。(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登錄理由：(１)藝術性：保存者之戲劇家傳，刻苦習武學戲，多方接觸各劇種，擷取精華，造就其獨特歌仔戲演出的藝術內涵。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２)特殊性：保存者融合民俗武術技藝，尤擅長扮美猴王，演出技藝獨步江湖，自成一格並具經典價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３)地方性：保存者以傳統歌仔戲演出，並接觸京劇、崑曲、福州戲、北管戲曲及電影，融合運用，形成地方戲曲特色。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法令依據：(１)「文化資產保存法」。(２)「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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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新增傳統藝術文化資產「歌仔戲」、「京劇」保存者，登錄「漆線」為傳統藝術文化資產。",
    "內容":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第1項、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公告事項：一.新增傳統藝術文化資產「歌仔戲」保存者：(一)名稱：歌仔戲。(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存者被譽為「扮誰像誰」，無論生、旦、丑等角色、行當都能有出色擔綱，為業界少見。以其歌舞基底充分運用至歌仔戲表演，從角色內在揣摩至外在表演，加上她勇於創新與嘗試，為全方位藝術家，且能系統化教學，熱心傳承歌仔戲表演藝術。(四)所在地：臺北市松山區。(五)保存者：陳鳳桂。(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七)登錄理由：藝術性：表演藝術全面，傳統唱腔，角色扮演，或內外台演出，其肢體動作、音色共鳴能因應不同行當、角色轉換而有不同的細緻處理，藝術性高。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特殊性：早年受教於「藝霞歌舞團」，受東西方各類舞蹈肢體與西方音樂唱曲訓練，轉化為歌仔戲演出形式，並能體察與他人差異，博採眾人之長，形成獨樹一幟的表演風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地方性：歌仔戲為臺灣唯一土生土長的戲曲劇種，目前以傳統戲、新編戲兩種藝術風格持續彰顯劇種生命力，保存者以電視與精緻歌仔戲的精湛表演為觀眾熟知及好評。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八)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二.新增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京劇」保存者：(一)名稱：京劇。(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存者早年習旦角，後以老生見長，中年後轉老旦行當，即以老旦為主縱橫舞台，無人能出其右，劇藝出神入化，台風穩健，已為典範。演出經驗豐富、教學脈絡清晰，均有獨到之處。(四)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五)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姓名：曲敬瑜。(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七)登錄理由：藝術性：京劇具200餘年歷史，有完整表演體系，2010年11月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特殊性：京劇特色為「合歌舞演故事」，同時包含文學、表演、美術的綜合藝術。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地方性：京劇在臺發展融入地方戲曲特色，展現與中國京劇在文革後不同的表演風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八)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三.登錄「漆線」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一)名稱：漆線。(二)分類：傳統工藝美術。(三)技藝或藝能特色：漆線工藝為於雕像素胚表面增加立體花紋，隨後再上漆或貼金箔的一種傳統而罕見的技藝。漆線工藝，無論漆料調合、堆塑、或揉線、圖案規劃、黏貼漆線，均相當特殊，非其他類別師傅所能完成。(四)所在地：臺北市士林區。(五)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姓名：顏金益。(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七)登錄理由：藝術性：在構圖、佈局、造形等方面，能就神像之身分，靈活運用，表現手法精湛。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特殊性：神佛像表面裝飾部分，以黏貼漆線為底，其上再塗上油漆或貼金箔，為罕見技藝。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地方性：為臺北地區所少見，不同於大陸製品，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八)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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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告指定「古典布袋戲偶衣飾盔帽道具製作技術」其保存者陳錫煌先生、「剪黏泥塑技術」其保存者王保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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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cultur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1D76EFB21E70806&s=87196416B7981857",
    "title": "公告登錄「北管」、「鼓亭」、「跳鍾馗」、「風箏」、「門神彩繪」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
    "內容": "主旨：公告登錄「北管」、「鼓亭」、「跳鍾馗」、「風箏」、「門神彩繪」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第1項、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公告事項：一、登錄「北管」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一）名稱：北管。（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三）技藝或藝能特色：共樂軒為北台灣著名北管軒社，資深成員擅長前後場，1991年前仍上演亂彈戲，現則多參加地方廟會慶典等活動，並有定期聚會及傳習活動。（四）所在地：臺北市大同區。（五）保存團體之基本資料：保存團體：台北共樂軒民藝文化協會。團體負責人：顏輝龍。團體立案時間：98年8月14日。立案字號：北市社會字第2885號。聯絡地址：臺北市歸綏街160巷6號。（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登錄理由：（1）共樂軒為大稻程北管軒社之ㄧ，為歷史悠久也較著名之傳統音樂社團，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2）資格成員皆能演出亂彈戲，目前年長成員仍具前後場及上台演出能力，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3）共樂軒與地方民俗文化結合，成為地方活動重要主力，具濃厚地方色彩，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法令依據：（1）「文化資產保存法」。​（2）「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二、登錄「鼓亭」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一）名稱：鼓亭。（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三）技藝或藝能特色：融合北管、寺廟鐘鼓樓，運用「大鼓、一副鈔、一支嗩吶」組成新類型樂隊，吹奏音樂大多是鼓吹八音的牌子。演奏型式利於鄉間田埂行進，多於婚喪喜慶，廟會活動演出，製造熱鬧氣氛。（四）所在地：臺北市大同區。（五）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姓名：陳金來、聯絡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登錄理由：（1）精通鼓亭演奏，也能演奏南管、什音、車仔吹、中西樂器等，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2）鼓亭演奏形式特殊利於城市道路、鄉間田埂行進，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3）擅長之鼓亭為臺北市特有音樂演奏形式，為地方廟會重要主力，具濃厚地方色彩，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法令依據：（1）「文化資產保存法」。​（2）「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三、登錄「跳鍾馗」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一）名稱：跳鍾馗。（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存完整懸絲傀儡跳鍾馗除煞祭儀全貌。懸絲傀儡家學淵源，並曾師承亦宛然掌中劇團李天祿藝師學習並主演布袋戲，掌中技藝結合民俗畫符，動作精熟。 （四）所在地：臺北市大同區。（五）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姓名：林金鍊。聯絡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登錄理由：（1）能全本且細緻呈現除煞祭儀，動作熟練巧妙，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2）懸絲傀儡目前已瀕臨失傳，林先生為仍具此特殊技藝表演家，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3）跳鍾魁為閩南地區除煞祭儀，卻以懸絲偶戲方式呈現，結合地方民俗，具濃厚地方色彩，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法令依據：（1）「文化資產保存法」。​（2）「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四、登錄「風箏」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一）名稱：風箏。（二）分類：傳統工藝美術。（三）技藝或藝能特色：風箏製作注重力學，注重對稱與均衡，兼具藝術與創新。（四）所在地：臺北市中正區。（五）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姓名：謝金鑑。聯絡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登錄理由：（1）無論從傳統到創新的風箏在造形上，色彩上均具有美術價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2）製作之風箏在天上飛翔、鳴叫，必須對力學，氣流都要有所了解，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3）由客家地區出發，製作台灣民間特色風箏，具傳統地方色彩，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法令依據：（1）「文化資產保存法」。​（2）「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五、登錄「門神彩繪」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一）名稱：門神彩繪。（二）分類：傳統工藝美術。（三）技藝或藝能特色：傳統繪畫工藝融入中西繪畫的藝術素材與技巧，在細部上創新又不失傳統，技法精緻，用色豔麗，將傳統門神帶入創造境界，有自己的風格。（四）所在地：臺北市北投區。（五）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姓名：劉家正。聯絡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登錄理由：（1）無論表現材料或技法、形色乃至造形能力均具純熟造詣與價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2）保有台灣門神彩繪的優秀技法與優美性，頗純熟且能匠心獨造，履有發揮，走向生活藝術，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3）師承傳統匠師，以南台灣地方風格為基礎，對台灣各主要大寺廟門加以比較分析，走出自己的風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法令依據：（1）「文化資產保存法」。​（2）「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規定，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業於96年6月1日以府文化秘字第09631165300號函公告，自公告日起委任本局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事項。七、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局遞送（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並將副本抄送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訴願之提起以本局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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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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