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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整建營運移轉（ROT）案」申請人疑義請求釋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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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整建營運移轉（ROT）案」釋疑內容回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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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整建營運移轉（ROT）案」徵求民間投資人公告中 12月29日10時30分召開招商說明會歡迎各界踴躍參與",
    "內容":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整建營運移轉（ROT）案」徵求民間投資人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公告期間共計30日。為使投資人充分瞭解，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訂於114年12月29日10時30分召開招商說明會，歡迎有興趣業者前往聆聽。本案基地位於臺北市北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部分土地，約3,533.4平方公尺，容許民間機構整建、營運之範圍為歷史建築「中國電影製片廠-A攝影棚及錄音室」，其面積分別為1,389.0平方公尺及222.6平方公尺。本案原為中國電影製片廠，其中A攝影棚、錄音室已於106年公告指定為歷史建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年委外辦理「中國電影製片廠A攝影棚及錄音室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並於招商範圍內北側增設廁所約10.6平方公尺；修復工程已於113年1月15日竣工。現在對外招商採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46條規定辦理，由民間自行劃申請參與本案，其公共建設項目依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6款之「文教及影視音設施」之「依法登錄之歷史建築（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5款）之文教設施」及「展覽、表演、製作、發行、映演、播送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等相關設施（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影視音設施」。114年12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6日上午11時整，辦理徵求民間投資人公告共計30日，為使投資人充分瞭解，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訂於114年12月29日10時30分於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N212會議室(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市政大樓2樓北區)召開招商說明會，歡迎有興趣業者前往聆聽。有關本案相關招商文件，可至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搜尋，或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購買。詳情請電洽顧問單位詢問(聯絡電話：02-87737027，台灣博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黃經理)，誠摯歡迎各界踴躍參與本案投資。招商文件洽購時間與方式：自本案招商文件公告日起(上班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至115年1月16日上午11時止，「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受理單位洽購，逾期恕不受理。洽購方式為先將工本費每份新臺幣500元整匯至主辦機關帳戶(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帳號：16-15340-116210-5戶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其他雜項收入)，再持匯款單據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收領標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3樓南區）領取招商文件，歡迎各界踴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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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整建營運移轉（ROT）案-招商說明會邀請函",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6/relfile/55349/9514297/b03940a0-4bad-4f22-a480-50887820fdb8.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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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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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公聽會",
    "內容": "說明「臺北市北投製片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開發定位及規劃概要，聽取專家、學者、地方居民及民間團體意見。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1條第2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公告事項：　一、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二、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1條第2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三、時間：民國114年6月4日（星期三）下午 2 時。四、地點：臺北市北投區稻香區民活動中心大會場(臺北市北投區稻香路81號）。五、聯絡單位及電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李小姐（02）27208889分機3542，規劃單位：台灣博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鄭小姐（02）87737027。六、公聽會召開當日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抵抗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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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告-公聽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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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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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政策公告中 歡迎各界踴躍參與",
    "內容":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辦理「臺北市北投製片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下稱本案)政策公告作業；希冀引進民間資源與創意，提供優質公共服務。本案以活化文化資產為核心，並結合北投在地人文資源，在保留場域原有的影視音元素同時，持續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促進影視音產業資源整合、人才培育及技術升級，以充分發揮臺北市影視音產業優勢，並帶動周邊區域發展。本案基地位於臺北市北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部分土地，約3,533.4平方公尺，容許民間機構修建、營運之範圍為歷史建築「中國電影製片廠-A攝影棚及錄音室」，其面積分別為1,389.0平方公尺及222.6平方公尺。為使投資人充分瞭解，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訂於12月26日14時至16時開放基地現場參觀，歡迎有興趣之業者前往考察。政策公告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公告期間共計90日。有關本案相關招商文件，可至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搜尋，或至本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購買。詳情請電洽顧問單位詢問(聯絡電話：02-87737027台灣博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nbsp;鄭小姐)，誠摯歡迎各界踴躍參與本案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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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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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第3次公告上網釋疑內容回復表",
    "內容":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釋疑內容回復表項次申請釋疑內容釋疑回覆意見1本案建築基地允許使用組別是否除依「P103014擬定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等15筆土地影視音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暨變更同小段190-27地號等20筆地號土地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案」外，其餘依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依招商文件附件二十六臺北市都市計劃書內第21頁『（一）影視音產業專區專用區影視音產業專用區之允許使用組別如下，其他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則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即本案除了第21頁所示「1、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middot;&middot;&middot;&middot;&middot;&middot;17、第53組；公害輕微之工業（樂器製造業）。」使用組別外，可依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其他使用類組（未規定不允許使用及附條件允許組別）的申請，例如：第1組：獨立、雙拼住宅；第2組：多戶住宅、第41組：一般旅館業&middot;&middot;&middot;等。請協助確認本案允許使用及不允許使用類組。依本府103年4月2日府都規字第103320005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等15筆土地影視音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暨變更同小段190-27地號等20筆土地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案」規定，影視音產業專用區僅得作計畫書正面表列之第12組、第32組、第43組等17種使用組別。其餘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如院落、高度比等）則依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2請貴局提供本案OT範圍歷史建築區相關申請圖書說電子檔，以便後續申請文件相關圖說製作及申請建造執照相關建蔽率計算。依招商文件附件二十六臺北市都市計劃書內第19頁『一、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middot;&middot;&middot;&middot;&middot;&middot;影視音產業專用區擬維持原機關用地法定容積率400 %；因北投營區現況已座落兩處攝影棚及數棟辦公廳舍&middot;&middot;&middot;&middot;&middot;&middot;提高影視音產業專用區之建蔽率為60%』，即本案建蔽率從原計劃40%提高到60%、容積率維持400%，請協助確認本案法定建蔽率上限。文化局業於網路公告招商文件之申請須知附件二十二及二十三之內容，以利申請人後續進行申請文件相關圖說製作。依本府103年4月2日府都規字第10332000500號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等15筆土地影視音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暨變更同小段190-27地號等20筆土地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案」規定，影視音產業專用區建蔽率為60%。3依申請須知第2-2頁『本案土地範圍為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1筆土地，總面積為14,141.97平方公尺。』依照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未來應以1宗土地進行申請建照。本案土地有既存歷史建物，是否依第2-3頁「表2-1歷史建築-A攝影棚與錄音室的樓地板面積」於申請建照時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檢討且一併計入設計建築面積及設計容積面積，請協助確認。本案應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檢討，倘以一宗基地申請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不論為基地內既存之建築物或擬新建之建築物）應全數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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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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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cultur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BB789D6601362EF&s=639934960AB93D3B",
    "title":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第2次招商結果公告：最優申請人未能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簽約，依規定撤銷最優申請人資格。",
    "內容":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於111年1月12日第2次公告上網招商，4月21日上午11時截止申請收件，共計1家申請人。經111年6月24日辦理第3次甄審委員會（綜合評審）會議，評選結果由「元宇宙合作聯盟（授權代表人：衛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獲得最優申請人資格。經雙方於111年8月8日完成議約，惟該聯盟於111年9月15日函知本府決定不予簽約，因未能在規定限期內與本府完成簽約，故本府爰依申請須知第6.1.4.3條第7款及第7.1.5條之規定於111年10月11日去函撤銷該聯盟最優申請人資格，並依第6.1.4.3條第7款規定沒收申請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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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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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cultur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BB789D6601362EF&s=0BED8BE9274A186B",
    "title": "【甄審結果公告】「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
    "內容": "一、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5、26條規定。二、第一次甄審委員會召開時間:110年1月29日三、第二次甄審委員會召開時間:110年11月1日四、第三次甄審委員會召開時間:111年6月24日五、本案綜合評審甄審結果:　　本案採序位法，出席甄審委員評分加總後之平均分數達75分者，且出席甄審委員過半數評分達75分者，視為達甄審標準。　　　序位為1（序位總和合計值最低）為: 元宇宙合作聯盟(授權代表人：衛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本案最優申請人。　　　六、本案第3次甄審會議紀錄:詳如附。&nbsp;若須本案進一步詳細資訊，請至文化局網站下載(網址: https://cultur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BB789D6601362EF&sms=BB21AFB10C96AB34&s=974A6B4D2F75B3BF)，亦可電洽 (文化局呂小姐電話:02-27208889/1999分機3659 或寰宇國際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連千瑩小姐，電話：02-7712-9958 )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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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核定版)綜合評審(北投製片廠第3次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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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cultur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BB789D6601362EF&s=64C97A0C2EABEA60",
    "title":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釋疑內容回復表",
    "內容":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釋疑內容回復表項次文件條號公告內容申請釋疑內容釋疑回覆意見1申請須知第2.7.1條&第2.7.2條2.7.1&nbsp; 興建時程要求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本案BOT範圍之興建期間自BOT範圍用地點交之翌日起算5年，民間機構得於必要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展延，最長得展延2年。但契約期間不變，營運期隨同縮短。2.7.2&nbsp; 興建範圍本案興建範圍為BOT範圍，由主辦機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民間機構進行投資、規劃、設計、新建建物，供本案主體事業及其他促參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並經主辦機關同意之附屬事業使用。一、有關興建規範(申請須知2.7.1&2)興建時程與範圍，內文：本案BOT範圍之興建期間自BOT範圍用地點交之翌日起算5年，民間機構得於必要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展延，最長得展延2年。但契約期間不變，營運期隨同縮短。建議：加註二、本案BOT範圍之興建，得依運營需要，分期分階段增加必要之建築，不受前條興建時程限制，唯民間機構能需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檢核，但契約期間不變。一、本案申請須知第2.7.1條係在規範本案BOT之興建期程，並未就興建方式為全區一次興建或分期分階段興建作限制；且申請須知第2.7.2條亦未就興建範圍(全區一次或分期分階段興建)予以限制，故申請人得依自行投資規劃，評估其興建方式採全區一次或分區分階段興建，惟仍須遵守本案BOT範圍之興建時程，即申請須知第2.7.1條所規定之｢自BOT範圍用地點交之翌日起算5年，民間機構得於必要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展延，最長得展延2年。但契約期間不變，營運期隨同縮短。｣合先敘明。二、廠商釋疑所建議加註之文字，其中載明｢不受前條興建時程限制｣，實已違反申請須知第2.7.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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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第1次招商已於110年8月9日截止收件，無廠商投標，本局將於綜整產業意見後，研議後續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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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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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
    "內容": "項目內容基地基本資料基地範圍：臺北市北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土地&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細部計畫)基地面積及土地使用管制：地號北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面積14,141.97m2土地權屬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管理)使用分區影視音產業專用區使用強度建蔽率60%；容積率400%容積總量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56,567.88m2地價概況110年公告地價總值約5.64億元；110年公告現值總值約20.42億元備註本基地區分為歷史建築區(即｢OT範圍」) 所占土地面積約3,533.4m2，該範圍由執行機關編列預算修復歷史建築部分(即A攝影棚與錄音室)，經修復完畢後再點交予民間機構營運；歷史建築區以外(即｢BOT範圍」)所占土地面積約10,608.57m2，由民間機構於歷史建築區以外之本案用地範圍內，投資新建建物並營運影視音暨關聯產業空間及其他投資契約約定之營運項目。(如下圖)&nbsp; 基地示意圖&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nbsp;開發規範：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書─「變更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等15筆土地住宅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103年4月1日府都規字第10300645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等15筆土地影視音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暨變更同小段190-27地號等20筆土地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案」(103年4月2日府都規字第10332000500號公告實施)允許使用項目：影視音產業專用區以影視音產業及其附屬事業(設施)使用為主。影視音產業專用區之允許使用組別如下，其餘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第13組公務機關、第15組社教設施、第16組文康設施、第17組日常用品零售業(飲食成品、糧食、水果(營業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第19、20組一般零售業(甲、乙組)、第21組飲食業、第22組餐飲業、第26組日常服務業、第27組一般服務業、第28組一般事務所、第29組自由職業事務所(文化藝術工作室)、第30組金融保險業、第32組娛樂服務業(戲院、劇院、劇場、樂隊業、電影院、錄影帶節目帶播映業及視聽歌唱業、舞場、舞蹈表演場、電腦網路遊戲)、第43組攝影棚、第53組公害輕微之工業(樂器製造業)&nbsp;開發定位及內容開發定位：本案將以影視音產業聚落為核心，彰顯場域原有的影視音元素，並引導民間資源投入影視音產業的發展，其計畫目的如下：&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1)以影視音產業聚落為核心，促進影視音產業垂直鏈結與異業結盟，因應產業未來的發展需求。&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2)促進影視音產業資源整合、人才培育、技術研發與交流合作之場域。&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3)打造臺北市影視音產業的創意實驗、製作與應用的場域，提升臺北市影視音產業的國際競爭力。&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4)活化與再利用相關文化資產，並提升文化資產使用效率與效益。&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5)減輕政府在相關文化資產管理之相關財務、人力負擔。基本需求：本案提供以影視音產業聚落為核心，作為人才培育、技術研發與合作交流與產業辦公空間，以及作為影視音產業的創意實驗、製作與應用等場域。投資優勢區位優勢：本基地位於北投區中央北路二段及新興路旁，周邊鄰近北投溫泉博物館、陽明交通大學與臺北藝術大學等，在藉由捷運復興崗站路網交會，「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國立臺灣戲曲中心」及「臺北數位藝術中心」等相關文化產業資源，更為本案帶來豐富產學資源與人才供給；在臺北科技廊帶中，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將為下一個科技重鎮，在結合文化與科技下，以影視音產業聚落為核心，帶動整體產業升級與轉型。投資誘因：在科技進步帶領下，次世代影視音產業將迎來下一波創新及技術導向之機會，結合OTT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藉由本案之區位優勢帶動影視音產業發展，打造深具臺北特色之創意實驗、製作與應用場域，提升臺北市影視音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聯絡資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呂小姐電話：02-2720-8889分機3659電子信箱：bt-yi-ling@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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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內湖影視音產業園區設定地上權案招商說明會簡報",
    "內容": "臺北市內湖影視音產業園區設定地上權案招商說明會一、 時 間：110年3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至11時30分二、 地 點：臺北市政府S305開標室三、 地 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南區3樓四、 說 明：為提昇國內影視音產業的創新能力，並促進市有土地活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促進產業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北市府於110年3月4日辦理「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21、21-1、22、22-1地號等4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35、35-1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兩案之公告招商。為進行本案設定地上權招商，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規劃辦理本次招商說明會，向投資人說明招商文件主要內容及投標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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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內湖影視音招商文件簡報1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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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21、21-1、22、22-1地號等四筆市有土地(基地一)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35、35-1地號等二筆市有土地(基地二)設定地上權案流標公告",
    "內容":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21、21-1、22、22-1地號等四筆市有土地(基地一)&nbsp;、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35、35-1地號等二筆市有土地(基地二)設定地上權2案已於109年10月26日截止收件，無廠商投標，本局將於綜整產業意見後，研議後續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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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21、21-1、22、22-1地號等4筆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及「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35、35-1地號等2筆土地設定地上權案」 委員名單",
    "內容":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21、21-1、22、22-1地號等4筆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及「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35、35-1地號等2筆土地設定地上權案」&nbsp;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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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5小段21、21-1、22、22-1、35、35-1等6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案基本資料",
    "內容": "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5小段21、21-1、22、22-1、35、35-1等6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案基本資料1.&nbsp;區位位置：本基地共有2塊土地，分別為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383巷南側部分土地及金莊路、金莊路91巷、石潭路、石潭路131巷所圍之土地2.&nbsp;基地範圍：臺北市內湖區潭美五小段21、21-1、22、22-1、35、35-1等6筆市有土地3.&nbsp;基地面積：合計約14567.80平方公尺（約4406坪）4.&nbsp;土地使用分區及限制：影視音產業區；容積率360%；建蔽率60%&nbsp;規劃構想1.&nbsp;計劃依據：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2.&nbsp;開發方式：設定地上權3.&nbsp;計畫許可年期：50年4.&nbsp;預估民間投資金額：66億元聯絡窗口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李嘉倩電話：1999分機3542電子信箱：bt-chiachien@mail.taipei.gov.tw空照圖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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