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局經管特定路之臨時活動,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藝文展演活動。 (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 (三)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活動使用期間以三日為限,同一申請使用者,同一路段每月核准以2場次為限,總時間不得超過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