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態二期:
1.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二件。
3.專業藝文類及設計類:
(1)「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2)「展覽」項目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策展人或參展人。
(3)「研討會」、設計類「城市空間美化」項目限以團體提出申請。
(4)專業藝文「演出/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主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音樂類「演出/映演」除獨奏(獨唱)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以團體提出申請。
(5)專業藝文「影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如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公共電視委製之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
4.社區文化類「研習推廣」、「藝文活動」項目限以團體提出申請。
5.已獲臺北市年度演藝團隊或館所營運補助者,不得申請「營運扶植」項目。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
1.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補助二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