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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何種身分才能登記街頭藝人?

凡具有藝術才華、具備專長技藝及表演熱忱並有意從事街頭展演之民眾,年齡需屆滿16歲,外國人需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並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如有更多疑問請逕洽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3531、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