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態二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營運扶植」、「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僅限於第一期受理申請。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二月一日至三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3.第三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五月一日至六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4.第四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八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5.若計畫確實無法於上揭四期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得由申請者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不受上述申請時間之限制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併入當期或下一期審查。惟至少必須於計畫辦理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且最遲須於每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為配合本局年度審查作業)。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
(三)緊急重要申請:
申請案如確實無法於上揭申請時間提出申請(含常態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為臨時緊急發生(即屬「緊急」),且該計畫內容具有重大性(即屬「重要」),所指重大性係指計畫內容主題涉及國內藝文界重要人事物,或符合本市重要文化政策推動,或對文化交流具重大貢獻等,非屬一般性、聯誼性或經常性辦理之活動或出國計畫;申請者得檢具足資證明「緊急重要」之相關文件,由本局初審認定符合申請要件後,視實際狀況需要,邀集二至三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予以一至二年停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