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態二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1. 專業藝文類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映演、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推廣、研習進修、營運扶植、其他。各類藝術類型屬性及內容如附表一。
2. 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研習推廣、文化生活紀錄、文化調查、其他。
3. 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文化生活紀錄、其他。凡身心障礙者、老人、青少年、兒童、性別、客家、新住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民族之各類型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有所提昇者,均屬之。
4. 設計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研習推廣、研習進修、城市空間美化。凡以城市美學、社會設計、空間設計及改造為目標,辦理相關設計規劃,讓設計思維導入市民生活中,發揮本市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涵打造城市特色者,均屬之。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映演、展覽、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進修、其他;另本款專指於國外辦理之計畫,如為邀請國外藝文團體或個人至國內進行展演等計畫,應依前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