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增登錄「糊紙」為傳統工藝文化資產,並認定李清榮先生與張秋山先生同為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規定,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業於民國96年6月1日府文化秘字第09631165300號公告,自公告日起委任本局主管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事項。
二、項目名稱:糊紙。
三、類別:傳統工藝。
四、項目摘要說明:糊紙普遍應用在民間宗教祭典及生命禮俗,具藝術性及實用性,反映地方美學,同時反映漢人族群之信仰、宇宙觀。
五、保存者資本資料:
(一)保存者姓名:李清榮。
(二)保存者姓名:張秋山。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二)認定理由:
(1)李清榮匠師習藝融合了金門、臺南、臺北等地糊紙傳統技術,優良技藝成為匠師仿效風格特色。
(2)李清榮匠師因應民間社會就建醮、法事、喪葬、歲時等需求進行糊紙製作,其中特別是大士爺等神像人 物像的風格及技法最具特色。
(3)李清榮匠師的糊紙製作,不僅作工精細同時講求立體感,透過豐富的紙材運用及人物肢體角度的裝置,發展成為具備獨特個人特徵的糊紙風格。
(1)張秋山匠師所製作的糊紙作品,承襲茂興齋四代的製作傳統,不僅技術熟練製作出民間需求的各項糊紙類型,就人物、屋厝的造型比例、用色搭配上皆充滿著傳統美感特質。
(2)茂興齋糊紙店為臺北地區罕見的百年糊紙之家,張秋山匠師傳承父執輩的手藝,糊紙世家的背景讓張秋山匠師有機會前往大臺北各地施作大型靈厝糊紙。
(3)張秋山匠師施作的大士爺、靈厝的風格完全體現了臺北各地糊紙藝術的地方色彩。
七、附記本案前108年11月8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830393431號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申請更正公告內容。
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局(地址:臺北市11008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經由本局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