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本案建築基地允許使用組別是否除依「P103014擬定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等15筆土地影視音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暨變更同小段190-27地號等20筆地號土地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案」外,其餘依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
- 依招商文件附件二十六臺北市都市計劃書內第21頁『(一)影視音產業專區專用區影視音產業專用區之允許使用組別如下,其他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則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即本案除了第21頁所示「1、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17、第53組;公害輕微之工業(樂器製造業)。」使用組別外,可依照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其他使用類組(未規定不允許使用及附條件允許組別)的申請,例如:第1組:獨立、雙拼住宅;第2組:多戶住宅、第41組:一般旅館業···等。請協助確認本案允許使用及不允許使用類組。
| 依本府103年4月2日府都規字第103320005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等15筆土地影視音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暨變更同小段190-27地號等20筆土地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案」規定,影視音產業專用區僅得作計畫書正面表列之第12組、第32組、第43組等17種使用組別。其餘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如院落、高度比等)則依第三種商業區規定辦理 |
2 | - 請貴局提供本案OT範圍歷史建築區相關申請圖書說電子檔,以便後續申請文件相關圖說製作及申請建造執照相關建蔽率計算。
- 依招商文件附件二十六臺北市都市計劃書內第19頁『一、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影視音產業專用區擬維持原機關用地法定容積率400 %;因北投營區現況已座落兩處攝影棚及數棟辦公廳舍······提高影視音產業專用區之建蔽率為60%』,即本案建蔽率從原計劃40%提高到60%、容積率維持400%,請協助確認本案法定建蔽率上限。
| - 文化局業於網路公告招商文件之申請須知附件二十二及二十三之內容,以利申請人後續進行申請文件相關圖說製作。
- 依本府103年4月2日府都規字第10332000500號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等15筆土地影視音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暨變更同小段190-27地號等20筆土地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供職務宿舍使用)案」規定,影視音產業專用區建蔽率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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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依申請須知第2-2頁『本案土地範圍為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1筆土地,總面積為14,141.97平方公尺。』依照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未來應以1宗土地進行申請建照。本案土地有既存歷史建物,是否依第2-3頁「表2-1歷史建築-A攝影棚與錄音室的樓地板面積」於申請建照時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檢討且一併計入設計建築面積及設計容積面積,請協助確認。
| 本案應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檢討,倘以一宗基地申請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不論為基地內既存之建築物或擬新建之建築物)應全數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