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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釋疑內容回復表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臺北市北投製片廠(桃源段一小段187地號)新建營運移轉(BOT+OT)案」
釋疑內容回復表
項次 文件 條號 公告內容 申請釋疑內容 釋疑回覆意見
1 申請須知 第2.7.1條&第2.7.2條 2.7.1  興建時程要求
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本案BOT範圍之興建期間自BOT範圍用地點交之翌日起算5年,民間機構得於必要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展延,最長得展延2年。但契約期間不變,營運期隨同縮短。
2.7.2  興建範圍
本案興建範圍為BOT範圍,由主辦機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民間機構進行投資、規劃、設計、新建建物,供本案主體事業及其他促參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並經主辦機關同意之附屬事業使用。
一、有關興建規範(申請須知2.7.1&2)興建時程與範圍,內文:本案BOT範圍之興建期間自BOT範圍用地點交之翌日起算5年,民間機構得於必要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展延,最長得展延2年。但契約期間不變,營運期隨同縮短。
建議:加註
二、本案BOT範圍之興建,得依運營需要,分期分階段增加必要之建築,不受前條興建時程限制,唯民間機構能需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檢核,但契約期間不變。
一、本案申請須知第2.7.1條係在規範本案BOT之興建期程,並未就興建方式為全區一次興建或分期分階段興建作限制;且申請須知第2.7.2條亦未就興建範圍(全區一次或分期分階段興建)予以限制,故申請人得依自行投資規劃,評估其興建方式採全區一次或分區分階段興建,惟仍須遵守本案BOT範圍之興建時程,即申請須知第2.7.1條所規定之「自BOT範圍用地點交之翌日起算5年,民間機構得於必要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展延,最長得展延2年。但契約期間不變,營運期隨同縮短。」合先敘明。
二、廠商釋疑所建議加註之文字,其中載明「不受前條興建時程限制」,實已違反申請須知第2.7.1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