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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局街頭藝人線上申請程序授權

  • 發布日期:110-03-12

一、本局街頭藝人線上申請程序之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原意係為協助本市街頭藝人行銷,並於文化部iCulture建置之縣市共構平台上導入街頭藝人資訊,以自主更新平台之方式,由街頭藝人自主選擇上傳相關展演照片。

二、就本市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事宜而言,本局無須於申請登記之網站上公開街頭藝人之展演照片或其他著作。

三、爰此,本局已修改申請網頁設計。在申請階段時,完全無須提供著作權之授權。至於街頭藝人如欲使用文化部之iCulture行銷平台之具體辦理方式,本局將於日後另行邀請專家學者,會同文化部研議如何設計妥善之申請介面,以提供街頭藝人該項行銷推廣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