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文化景觀保存維護情形說明
- 發布日期:110-01-06
臺北市現有公告登錄之文化景觀共計11 處,其中5處已由本局進行擬定或檢討保存維護計畫;今年亦將向中央申請經費補助辦理2 處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另因文化景觀原定義為「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經105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後,修改文化景觀之定義為「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爰此本局後續將針對新舞臺、八芝蘭番仔井、坪頂古圳、凱達格蘭北投社等4處文化景觀召開諮詢會議,邀集文資委員檢視文化景觀範圍、景觀軸線、保存強度及保存管理原則等項目並提供意見,以利保存維護文化資產,並依會議結果辦理後續程序。
有關市民關心新舞臺文資身分一節,本局於104年7月29日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71次會議通過「新舞臺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原則」,其保存及管理原則包含歷史元素、地景元素及場所精神元素,前述各項元素應納入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並輔導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開發單位依新舞臺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原則提送規劃方案,並於107年1月15日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101次會議審查通過,以維護新舞臺文化資產價值。依據現行文資法規,文化景觀須訂定保存維護計畫,本局將於諮詢會議中蒐集文資委員意見,並俟新舞臺竣工後依據建物實際情形辦理後續程序,以維護本市重要文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