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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松山區寶清段七小段334地號建物列為暫定古蹟說明

  • 發布日期:110-05-15

位於松山區寶清段七小段334地號建物,為本局列冊追蹤建物,該建物未依規定申請拆除執照即動工拆除,本局獲報後立即會同警察局、都發局、建管處派員至現場並依文資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公告該棟建物自110年5月15日起列為暫定古蹟,並已於現場張貼暫定古蹟公告,在文資審議程序期間,若有破壞古蹟行為,文化局將依文資法第103條規定辦理,違反者將涉及刑事責任,請所有人及民眾勿以身試法。為免暫定古蹟遭到破壞,本局已請警察局加強巡邏。後續文化局將立即邀請文資委員辦理暫定古蹟處理小組會勘,並通知所有人到場,文化局亦將要求所有人須依法辦理現場維持及管理維護工作。若有蓄意破壞古蹟者,將以現行犯逮捕,並以刑法追討幕後唆使主事者。

本建物未申請拆除執照,所有人即擅自拆除的行為,相關行為建管處亦將依法開罰。按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不得擅自拆除,本建物違反規定擅自拆除者依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罰鍰。

對於所有人未依規定即擅自拆除建物,本局予以譴責,並感謝民眾關心本市文化資產,共同維護本市文化資產之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