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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街頭藝人展演空間申請情形說明

  • 發布日期:112-02-01

為提升民眾於公共空間藝文展演彈性,使公眾展演制度更為友善,本市於110年3月起將本市街頭藝人調整為登記制,並串聯北北基桃四縣市共同合作,達成「一地登記、四地展演」,民眾凡具備才華、技藝及表演熱忱者,皆可申請展演,以保障民眾表演權利並擴大展演場域多元性。


文化局為提升街頭藝人展演場地使用之公平性及使用效益,設置線上登記及展演申請電腦抽籤平台,並鼓勵場地管理機關使用,同時持續精進修訂本局所轄場地管理規定。針對部分街頭藝人抽中展演資格卻未到場實際展演,本局除加強查核街頭藝人無故未到情形,並於111年修訂「臺北市信義及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管理要點」規定,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後,正取之展演者未依規定取消而於展演當日無故未使用展演場地者,註記違規一次,首次註記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二個月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以保障更多街頭藝人表演權利。


文化局感謝街頭藝人反映寶貴意見,亦將納入未來街頭藝人座談會議題,持續蒐集相關意見,並將於北北基桃合作平台討論,以利多方意見充分溝通討論,共創多元共融的街頭展演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