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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設計補助」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 發布日期:111-12-01

一、為鼓勵民間各設計工作者、團體或從事相關領域者以城市美學、社會設計、空間設計及改造為目標,辦理相關設計規劃,讓設計思維導入市民生活中,發揮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涵打造城市特色,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須知。

二、受理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遇假日延期至3月1日止) 。

三、申請資格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凡具臺北市營業稅籍證明之設計業者、國內登記立案,位於臺北市境內之法人、人民團體。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體(結盟之產業界範圍不限臺北市之產業業者皆可適用)。

(三)非本市市民、團體或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設計專案,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居留證。

四、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應就下列類別擇一申請)

(一)城市空間設計改造:針對城市空間,在既有的公私場域、設施或服務上,導入在地特色、創新技術或概念,提出具體創新設計或設計改造計畫。

(二)市民設計教育推廣:以提昇市民對於設計的認知、生活美學、關注多元文化等正向思考議題為目標,訂定相關主題,推廣至各族群領域當中,使市民皆能參與。

五、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本局就申請單位提送之計畫書進行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請資格、各項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規定,通過初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補助申請、各項補助資訊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二)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以書面通知。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議指定補助項目。

六、補助經費說明: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或設計之相關活動與計畫所須經費之一部分。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

七、送件方式

  

(一)紙本送件:申請案書表一式2份,以單面印刷,以下列方式投送: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二)線上申請:

1.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以下稱市民服務大平台)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若有實體附件資料,請另寄送至本局),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11:59前,以系統上傳成功之時間為準)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配合市府政策,如有市集活動,現場需符合無現金交易的多元支付原則(一卡:悠遊卡等,一付:電子支付)。

※申請人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112年「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設計補助」說明會訂於111年12月22日(四)下午2時於臺北市政府—2樓西北區N214會議室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召開,歡迎有意投件民眾參加。

◎因空間有限關係,說明會採事先報名(建議同1單位派1人出席即可) 

    -說明會報名表單

    -報名時間:111年12/1(四)~ 12/12(一)下午5點截止

    -報名結果:111年12月13日(二)以e-mail通知。

◎112年「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設計補助」申請須知及附錄表格檔案如下,為響應環保政策,說明會將不另行提供紙本,亦請自行攜帶環保杯。

◎為顧及說明會當日無法現場參與之民眾,將於說明會後將當日簡報資料上傳至此頁面,供民眾下載參考。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設計補助業務承辦人,電話1999(外縣巿02-2720-8889)分機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