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110年度第4期「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藝文補助,自110年8月1日至110年9月10日止受理申請,限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計畫。
申請資格:
1. 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2. 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送件方式:
1. 紙本送件,申請書格式請逕至本局網站(連結)下載「臺北市政府文化藝文補助申請須知及申請表格(110年)」,詳讀各類型、項目應檢具之文件。除附件光碟1份外,申請書需一式1份,請以A4紙張單面直式印出,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一併郵寄至本局,以中華郵政郵戳時間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本局上班日上午9:00至下午5:00),逾期者本局不予受理。
申請表格12之網路連結,申請表格若申請案之相關附件含網路連結,敬請前往【連結】填寫申請案附件網址;若為線上申請,網路連結之網址請逕自填寫於表格12,連同整份申請文件上傳。
2. 線上申請: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網址: https://service.gov.taipei/)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影音資料附件若為光碟,請另行寄送至本局),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11:59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藝文補助原則以補助出國人員相關支出為主,請以110年度藝文補助申請文件格式填寫送件,表格16「實施計劃表」(計劃書)頁數以15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5頁為限;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不同申請人提出多案申請。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申請須知,如有任何問題,請洽「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藝文補助業務承辦人羅小姐,電話1999轉分機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