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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傳統表演藝術「歌仔戲」,公告新增「林麗花」為保存者

主旨:

本市傳統表演藝術「歌仔戲」,公告新增「林麗花」為保存者。

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類別:傳統表演藝術。

二、項目:歌仔戲。

三、型態:戲曲。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林麗花(楊麗花)。

(二)出生年:民國33年。

(三)所在地:臺北市士林區。

五、認定理由及其法律依據:

(一)楊麗花本名林麗花,童年即參加歌仔戲班演出,為臺灣歌仔戲最具知名度小生,歷經內台、外台、電台、電影、電視歌仔戲表演,其唱腔優美、演技精湛,並引領電視歌仔戲潮流,擔任歌仔戲製作人,製播電視歌仔戲節目,帶動民眾觀賞歌仔戲之風潮,使觀賞電視歌仔戲成為臺灣民眾生活之常態,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表性」基準。

(二)林麗花於1969年擔任「台視歌仔戲團」團長,於1987年開辦「歌仔戲訓練班」,多年來培育歌仔戲表演人才,如:陳亞蘭、紀麗如、潘麗麗等歌仔戲演員,近年來更擔任電視歌仔戲之藝術總監、製作人、導演,全力投入歌仔戲之推廣教育,使臺灣歌仔戲得以世代相傳永續發展,具備歌仔戲之「傳習能力與意願」,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基準。

(三)林麗花乃臺灣歌仔戲知名且具指標性演員,長期以來透過傳播媒體使歌仔戲風行全國及華人社會,將臺灣唯一土生土長的傳統劇種推廣至世界各地,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

六、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府文化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文化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