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登錄「北管」、「鼓亭」、「跳鍾馗」、「風箏」、「門神彩繪」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第1項、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登錄「北管」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
(一)名稱:北管。
(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
(三)技藝或藝能特色:共樂軒為北台灣著名北管軒社,資深成員擅長前後場,1991年前仍上演亂彈戲,現則多參加地方廟會慶典等活動,並有定期聚會及傳習活動。
(四)所在地:臺北市大同區。
(五)保存團體之基本資料: - 保存團體:台北共樂軒民藝文化協會。
- 團體負責人:顏輝龍。
- 團體立案時間:98年8月14日。
- 立案字號:北市社會字第2885號。
- 聯絡地址:臺北市歸綏街160巷6號。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登錄理由:
(1)共樂軒為大稻程北管軒社之ㄧ,為歷史悠久也較著名之傳統音樂社團,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
(2)資格成員皆能演出亂彈戲,目前年長成員仍具前後場及上台演出能力,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
(3)共樂軒與地方民俗文化結合,成為地方活動重要主力,具濃厚地方色彩,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 - 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
(2)「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二、登錄「鼓亭」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
(一)名稱:鼓亭。
(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
(三)技藝或藝能特色:融合北管、寺廟鐘鼓樓,運用「大鼓、一副鈔、一支嗩吶」組成新類型樂隊,吹奏音樂大多是鼓吹八音的牌子。演奏型式利於鄉間田埂行進,多於婚喪喜慶,廟會活動演出,製造熱鬧氣氛。
(四)所在地:臺北市大同區。
(五)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姓名:陳金來、聯絡地址:臺北市大同區。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登錄理由:
(1)精通鼓亭演奏,也能演奏南管、什音、車仔吹、中西樂器等,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
(2)鼓亭演奏形式特殊利於城市道路、鄉間田埂行進,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
(3)擅長之鼓亭為臺北市特有音樂演奏形式,為地方廟會重要主力,具濃厚地方色彩,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 - 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
(2)「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三、登錄「跳鍾馗」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
(一)名稱:跳鍾馗。
(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
(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存完整懸絲傀儡跳鍾馗除煞祭儀全貌。懸絲傀儡家學淵源,並曾師承亦宛然掌中劇團李天祿藝師學習並主演布袋戲,掌中技藝結合民俗畫符,動作精熟。 (
四)所在地:臺北市大同區。
(五)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姓名:林金鍊。聯絡地址:臺北市大同區。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登錄理由:
(1)能全本且細緻呈現除煞祭儀,動作熟練巧妙,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
(2)懸絲傀儡目前已瀕臨失傳,林先生為仍具此特殊技藝表演家,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
(3)跳鍾魁為閩南地區除煞祭儀,卻以懸絲偶戲方式呈現,結合地方民俗,具濃厚地方色彩,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 - 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
(2)「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四、登錄「風箏」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
(一)名稱:風箏。
(二)分類:傳統工藝美術。
(三)技藝或藝能特色:風箏製作注重力學,注重對稱與均衡,兼具藝術與創新。
(四)所在地:臺北市中正區。
(五)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姓名:謝金鑑。聯絡地址:臺北市中正區。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登錄理由:
(1)無論從傳統到創新的風箏在造形上,色彩上均具有美術價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
(2)製作之風箏在天上飛翔、鳴叫,必須對力學,氣流都要有所了解,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
(3)由客家地區出發,製作台灣民間特色風箏,具傳統地方色彩,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 - 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
(2)「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五、登錄「門神彩繪」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
(一)名稱:門神彩繪。
(二)分類:傳統工藝美術。
(三)技藝或藝能特色:傳統繪畫工藝融入中西繪畫的藝術素材與技巧,在細部上創新又不失傳統,技法精緻,用色豔麗,將傳統門神帶入創造境界,有自己的風格。
(四)所在地:臺北市北投區。
(五)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姓名:劉家正。聯絡地址:臺北市北投區。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登錄理由:
(1)無論表現材料或技法、形色乃至造形能力均具純熟造詣與價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
(2)保有台灣門神彩繪的優秀技法與優美性,頗純熟且能匠心獨造,履有發揮,走向生活藝術,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
(3)師承傳統匠師,以南台灣地方風格為基礎,對台灣各主要大寺廟門加以比較分析,走出自己的風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 - 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
(2)「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規定,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業於96年6月1日以府文化秘字第09631165300號函公告,自公告日起委任本局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事項。
七、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局遞送(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並將副本抄送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訴願之提起以本局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