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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增傳統藝術文化資產「歌仔戲」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第1項、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新增孫榮輝為本市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保存者:
(一)名稱:歌仔戲。
(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
(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存者之家學淵源,自幼隨父母學習傳統戲曲及武功,又遠赴香港隨劉家良先生學習電影武術,其戲曲表演的唱唸做表與說戲編劇等技藝精彩絕倫。成立「一心歌仔戲劇團」後,持續研究、創新與改革,以發揚本土藝術為宗旨,為歌仔戲藝術深耕播種。
(四)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
(五)保存者:孫榮輝。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 登錄理由:
    (1)藝術性:保存者之戲劇家傳,刻苦習武學戲,多方接觸各劇種,擷取精華,造就其獨特歌仔戲演出的藝術內涵。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具藝術性。
    (2)特殊性:保存者融合民俗武術技藝,尤擅長扮美猴王,演出技藝獨步江湖,自成一格並具經典價值。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具特殊性。
    (3)地方性:保存者以傳統歌仔戲演出,並接觸京劇、崑曲、福州戲、北管戲曲及電影,融合運用,形成地方戲曲特色。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具地方性。
  2. 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
    (2)「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