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市傳統工藝登錄「斲琴」項目,認定「林立正」為保存者。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類別:傳統工藝。
二、項目:斲琴。
三、型態:木作、髹漆。
四、登錄項目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斲琴」為製作古琴之工藝技術,古琴,又稱七絃琴,約具3000年歷史。斲琴須把握木材特性,並兼顧造型美感,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具有藝術價值」基準。
(二)「斲琴」工藝包含「尋、斲、挖、鑲、合、灰、磨、漆、絃」等諸多步驟。其傳統約源自漢唐時期,20世紀中葉由孫毓芹引入臺灣,迄今已在臺傳承數代,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2款「具時代或流派特色」基準。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林立正。
(二)出生年:民國33年。
(三)所在地:臺北市北投區。
六、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林立正先生製琴及修復古琴經驗豐富,除熟悉斲琴之材料、工法、工序等知識和技術外,也能充分掌握古琴之發聲原理、琴身造形審美等,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表性」基準。
(二)林立正先生自1996年以來,先後成立「造琴技藝研究班」及「梓作坊古琴造作工坊」授徒傳習製琴技術,2011年以後另執行古琴製作及修復技術相關教育傳習計畫,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款「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基準。
(三)林立正先生自1970年代迄今已累積50餘年製琴經驗,師承脈絡清晰,熟悉斲琴之技藝與文化表現形式,為文化脈絡下之適當者,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基準。
七、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府文化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文化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