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時間:
本局112年度第1期「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藝文補助,自111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適逢假日,延至12月12日)止受理申請,限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計畫。
二、申請資格:
1. 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2. 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三、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1. 申請類型: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
2. 申請項目:創作、演出/映演、展覽、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進修、其他。
四、審查方式
1. 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過初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2. 複審:複審依類型予以分組,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類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3. 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五、補助經費說明:
1.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預算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2.本年度4期補助總預算金額為新台幣600萬元。
六、送件方式:
1. 線上申請: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網址)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影音資料附件若為光碟,請另行寄送至本局),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11:59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 紙本送件:申請書格式請逕至本局網站(連結)下載「臺北市政府文化藝文補助申請須知及表格(112年)」,詳讀各類型、項目應檢具之文件。除附件光碟1份外,申請書需一式1份,請以A4紙張單面直式印出,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一併郵寄至本局,以中華郵政郵戳時間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本局上班日上午9:00至下午5:00),逾期者本局不予受理。
★申請表格12之網路連結,申請表格若申請案之相關附件含網路連結,敬請前往【連結】填寫申請案附件網址;若為線上申請,網路連結之網址請逕自填寫於表格12,連同整份申請文件上傳。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藝文補助原則以補助出國人員相關支出為主,請以112年度藝文補助申請文件格式填寫送件,表格16「實施計劃表」(計劃書)頁數以15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5頁為限;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不同申請人提出多案申請。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申請須知,如有任何問題,請洽「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藝文補助業務承辦人羅小姐,電話1999/27208889轉分機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