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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111年度第3期公共藝術補助 即日起受理申請(已截止)

111年度第3期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注意事項
1.受理收件時間自111年6月1日(三)起,至111年6月30日(四)止(計畫限111年度執行完畢)。
2.交付方式以線上申請向本局提出
   (1)申請者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系統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表、計畫摘要表、證件影本及公共藝術計畫書,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11時59分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3.依文化部111年2月8日公告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並為維護本市公共藝術作品之整體景觀及藝術品質,考量公共藝術作品設置後,因年久倘有調整優化之需,故將作品修復優化項目納入本局公共藝術補助範疇,自111度第2期公共藝術補助起,補助類型如下:
   (1)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經本市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倘作品涉及移置或拆除,須經本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
   (2) 公共藝術計畫。
4.補助款核銷
   (1)本局補助部份核銷時須檢送申請單位為抬頭之原始發票或收據送本局核銷。
   (2)核銷內容僅得為須知附件7(第27頁)所列之宣傳費等項目。
5.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本期預算總額為新臺幣200萬元,各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各類型補助金額如下:
    (1)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以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新臺幣100萬元為補助上限。
    (2)公共藝術計畫:以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含)以上者,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新臺幣250萬元為補助上限;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之限制,惟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6.本年度公共藝術補助計畫將以在地化及在地資源整合為主要意旨,故本次公共藝術補助審查除依須知內審查標準辦理外,篩選方式則以申請計畫內容符合前述者為優先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