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件日期
111年11月25日至111年12月5日受理申請。
二、 申請資格
(一)個人: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國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 補助條件:
(一)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於本市藝文場館舉辦之藝文售票展演活動,由申請單位提出優惠民眾計畫,每案補助金額以展演場租實支金額之70%為上限。
(二)本專案計畫係補助藝文活動之優惠民眾計畫,故已獲本局藝文補助案件如有配合本府振興政策推出優惠計畫,該計畫仍得申請本專案,不受本局藝文補助申請須知第三點「補助條件及標準」第三款「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之限制。
四、審查方式
(一)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以下補助審查重點審查:
1. 優惠計畫完整具可行性,促進民眾積極參與且有助藝文活動發展。
2. 活動計畫內容具藝術優越性及創新價值。
3. 經費預算編列確實。
4. 一般聯誼性活動不予考量補助。
(二)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五、補助經費說明
(一)本年度展演振興專案補助預算總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整。
(二)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每案補助金額以展演場租實支金額之70%為上限。
六、送件方式:
以線上或紙本申請方式送件(兩者擇一):
(一)線上申請:
1.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以下稱市民服務大平台,網址: https://service.gov.taipei/)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11時59分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紙本送件:申請案書表及附件一式1份(電子檔請另電郵至本局指定信箱:abc0000@gov.taipei),外封套請書明「111年度鼓勵民眾參與藝文場館售票展演活動振興專案補助計畫」,以下列方式投送:
1.掛號郵寄(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寄送者以郵戳時間為憑,以郵局便利包、i郵箱寄送者以寄件執據時間為憑,不得因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七、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業務承辦人,電話:(02)2720-8889/1999轉3669、3601、3527、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