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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111年度第4期「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7月29日起受理申請

111年度第4期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申請須知注意事項

 1.受理收件
時間自111年7月29日(三)起,至111年8月29日(一)止(計畫限111年度執行完畢)。

2.申請資格
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非營利組織得申請補助,但下列對象不得申請補助。
(1)政府機關。
(2)公法人
(3)行政法人
(4)公立學校
(5)政府機關持有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6)政府機關出資或捐助財團法人之金額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補助項目
(1)受保護樹木修剪作業。
(2)受保護樹木病蟲害防治作業(含褐根病防治)。
(3)受保護樹木日常養護作業。
(4)受保護樹木樹勢扶正。
(5)受保護樹木外科手術。
(6)受保護樹木移除作業(僅限自然死亡、風災傾倒者、人為因素導致死亡者,不予補助)。
(7)受保護樹木保育推廣活動。
(8)其他經專案小組會議同意補助者。

4.交付方式
(1)申請者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系統(網址 :https://service.gov. taipei/)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表、保育作業之計畫、相關證件影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委託書及各縣市政府樹木修剪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 11 時 59 分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5.審查方式
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審查完竣後,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並得公告之,惟天災處理程序不在此限,倘有須修正之審查意見,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修正完成(未於期限內修正完成者視同放棄),修正內容經本局審視無誤後,將函知申請人核准補助項目及內容:
(1)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機關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七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或補正文件仍不齊或不合者不予受理。
(2)複審:由本局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申請人應指派專人到場簡報說明。如經通知未到場者,得僅就書面資料審查。
(3)天災處理原則:經本局派員現場勘查同意後,依實際單據覈實審查後給付補助款。

6.補助款核銷
(1)本局補助部分核銷時須檢送申請單位為抬頭之原始發票或收據送本局核銷。
(2)核銷內容僅得為須知附件6所列之項目。

7.本期預算總額預計為新台幣45萬2,200元,各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惟申請補助金額以不逾新臺幣10萬元為原則,另本案補助金額用畢即停止受理。

8.相關申請案所需之表格文件,相關申請案所需之表格文件,請逕至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依機關分類/文化局/44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書表下載,如有其他疑義,歡迎電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轉3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