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件日期
(一)常態二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13年第1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限113年1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113年第2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限113年7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專業藝文類「營運扶植」項目、「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申請僅限於第1期受理收件。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13年第1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2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止,限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113年第2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3年2月1日至3月10日止,限1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113年第3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3年5月1日至6月10日止,限1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113年第4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3年8月1日至9月10日止,限11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永久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五)「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限於本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六)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三、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一)專業藝文類
1.申請類型: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
2.申請項目:創作、演出/映演、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推廣、研習進修、營運扶植、其他。
(二)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藝文活動、研習推廣、文化生活紀錄、文化調查、文化空間美化、其他。
(三)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藝文活動、文化生活紀錄、其他。凡身心障礙者、老人、青少年、兒童、性別、客家、新移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民族之各類型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有所提昇者均屬之。
四、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過初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二)複審:複審依類型予以分組,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類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三)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五、補助經費說明
(一)本年度藝文補助預算總金額為新臺幣7,100萬元整。(實際金額以議會通過預算為準)。
(二)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預算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六、送件方式
(一)線上申請:
1.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網址: https://service.gov.taipei/)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若有實體附件資料,請另行寄送至本局),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11:59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紙本送件:申請案書表一式1份,以單面印刷,以下列方式投送:
1.掛號郵寄(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寄送者以郵戳時間為憑,以郵局便利包、i郵箱寄送者以寄件執據時間為憑,不得因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上班日上午9:00至下午5:00,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申請本期藝文補助者,若為紙本送件,申請表格12附件含網路連結,敬請【前往填寫申請案附件網址】(請點選進入);若為線上申請,網路連結之網址請逕自填寫於表格12,連同整份申請文件上傳。
七、本次主要修訂事項
(一)刪除七、申請時間、計畫執行時間(一)常態二期: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可提出二年計畫。
(二)刪除七、申請時間、計畫執行時間(四)有關申請案得提出跨年度計畫之規定。
(三)修訂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一)「惟計畫於當年度11月11日至12月31日執行完畢者,須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辦理結案事宜」。
(四)修訂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逾期超過1個月者之停權期限原6個月改為常態二期停權1期、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停權2期,逾期超過2個月者之停權期限原1年改為常態二期停權2期、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停權4期,逾期超過3個月者之停權期限原2年改為常態二期停權4期、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停權8期。
(五)其他修正內容請詳閱申請須知。
八、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藝文補助業務承辦人,電話1999(外縣巿02-27208889)轉分機:
音樂類、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分機3515 羅小姐
文學類、傳統戲曲類、社區文化類:分機3525 賴小姐
舞蹈類、傳統音樂類、視覺藝術類、影音藝術類:分機3527 何小姐
現代戲劇類、無形文化資產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族類:分機3601 周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