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申請須知
一、申請時間:
以本局官網公告收件時間為準,原則為每年度十一月十日至十二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次年度十一月十日前執行完畢,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為原則。惟為配合本府政策所需,本局得臨時受理申請,並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二、申請資格:
本市公告登錄之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及相關列冊追蹤之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三、申請方式:
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作執行,並應檢附合作同意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過去實績說明。
(四)申請企劃書。
(五)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檢附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缮打、編列頁碼、影印,一式十五份,以本申請書為封面左側簡易裝訂成冊,於申請收件截止日(郵局郵戳為憑)前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4樓東北區藝術發展科(請於封面註明申請「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補助」)。如為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請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本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提出異議。
四、審查方式:
(一)由「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評審委員於核定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款,受補助者應確實履行: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三)企劃書所載各事項於評審通過獲補助後如欲變更,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如屬重大變更,應經原評審委員會之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五、補助項目:包含辦理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之保存者或保存團體與文化資產之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等有關之保存紀錄、傳習計畫、調查研究、出版、學術研討、推廣等計畫。
六、補助預算金額:
(一)年度總補助預算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整。
(二)各類補助額度上限如下:
1.營利事業團體:所提補助計畫之60%。
2.藝文或公益團體:所提補助計畫之80%。
3.私人:所提補助計畫之90%。
4.經審議委員會決議提高補助上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