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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北市文化資產補助經費申請時間,自112年2月1日至3月1日受理申請

一、113年度第一階段收件日期
受理收件時間自112年2月1日至3月1日。
 
二、申請資格
(一)除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以外之其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管理機關(構)。
(二)公司行號及其他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同鄉會、祭祀公業、私立學校及其他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四)自然人。
 
三、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或修復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經費者(資本門)。
(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指非工程之勞務執行計畫,例如: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調查研究出版計劃、測繪計劃、資料庫建檔及維護計畫、日常管理維護計畫、教育培訓計劃、宣導推廣計畫等;該補助款以用於深化文化資產內涵及推廣相關事項,並以不補助保全、環境清潔等支出為原則,惟經審查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其他經審查委員會會議同意補助者。
 
四、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二)複審:由本局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進行審查或現場會勘,審查委員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申請人應指派專人到場簡報說明。如經通知未到場者,得僅就書面資料審查。
(三)審查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以書面通知。
 
五、補助經費說明
(一)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原則如下:

  1. 除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以外之其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2. 公司行號及其他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3.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同鄉會、祭祀公業、私立學校及其他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4. 自然人: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5. 如為案情特殊,經審議委員會決議提高補助金額及比例之上限者,則不受前項條款限制。
(二)本年度補助預算金額概估為新台幣7,900萬元,惟實際預算仍以113年度議會審議為準。
 
六、送件方式
(一)紙本送件:申請案計畫書一式10份,格式應以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裝釘方式,且不超過五十頁為原則,並以下列方式投送:
1.掛號郵寄(郵遞、郵局便利包):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寄送者以郵戳時間為憑,以郵局便利包寄送者以寄件執據時間為憑,不得因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上班日上午9:00至下午5:00,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七、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申請須知。
(一)申請人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須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8條第3項處法。
(二)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文資補助業務承辦人,電話1999(外縣巿02-2720-8889)轉分機:3638陳先生。
(三)上述相關訊息及資料,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