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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外交部辦公大樓」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說明會

一、 依據及事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第 5 項、〈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修復再利用說明會。
二、 地點:外交部辦公大樓會議室 428 室會議室(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 號)
三、 說明會時間: 113 年 8 月 13 日(二), 14 時 30 分至 1 5 時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