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基隆市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辦法」辦理。
二、本案受理111年度辦理之表演藝術活動,收件時間為110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免備文親送或寄至基隆市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三、外場演出請以基隆市校園、社區及其他適合展演之場地辦理。
四、為提升使用安全性,基隆市文化局辦理基隆文化中心場館整建工程,演出場地申請基隆文化中心者,通過審查暫定安排於111年下半年檔期演出,檔期如需配合政策或基隆市文化局辦理重要活動需調整時,另行安排演出日期。
五、相關書表格式可至基隆市表演藝術網站(https://klneartsnew.klccab.gov.tw/)藝文補助/年度演出補助或本局網站(https://www.klccab.gov.tw/)表單文件下載/獎補助文件/基隆市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辦法及相關表單項下下載繕打。
六、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送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