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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全國美術展」自110年1月5日起至1月11日止收件

  • 上版日期:109-12-15

 

 

壹、目      的:拔擢美術創作人才,鼓勵美術創作。 

 

貳、指導單位︰文化部。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

 

參、徵件類別:水墨、書法、篆刻、膠彩、油畫、水彩、版畫、雕塑、攝影、新媒體藝術、綜合媒材等11類。

 

肆、參賽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以團體參賽者,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臺居住證明。

 

二、參賽作品須為民國108年以後(含民國108年)之創作,且不曾參加競賽得獎(本展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得入選以上之獎項者,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三、不限參賽類別,每人每類以提報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但同一件作品不得同時跨類別參賽。

 

四、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損害他人著作權益、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若有上開之情事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告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獎狀、入選證書予以收回。

 

伍、簡章下載:請至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查詢。https://event.culture.tw/NTMOFA/portal/Registration/C0103MAction?useLanguage=tw&actId=00135&request_locale=tw

 

陸、聯絡方式:林小姐,04-23723552 分機 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