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108年度第2期「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藝文補助,自108年2月1日至108年3月11日止受理申請,限108年4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計畫。
申請資格:
1. 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於邀請函上所邀請之對象。
2. 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送件方式:
本局採紙本送件,請逕至本局網站(連結)下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申請須知暨申請表(108年度)」,詳讀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之文件,除光碟1份外,其餘文件皆一式2份(一正本、一影本),以A4紙張、直向方式印出,單面印刷,一併郵寄至本局,以中華郵政郵戳時間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本局上班日上午9:00至下午5:00),逾期者本局不予受理。
申請本期藝文補助者,若申請表格中所提供之附件含網路連結,敬請【前往填寫申請案附件網址】,協助回填網路連結,以利本局後續審查作業。
請以本年度藝文補助申請文件格式填寫送件;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不同申請人提出多案申請。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申請須知,如有任何問題,請洽「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藝文補助業務承辦人莊小姐,電話1999轉分機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