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練場申請資格放寬 放寬申請資格,除因演出或發表活動,有空間需求者,亦受理常態團練、培訓、工作坊、呈現、會議或展演計畫未定之前期創作、研發性質等非屬因演出衍生之使用,惟不得辦理收費性活動。 可滿足各種型:排練、工作坊、呈現、會議、前期創作、研究發展等。 簡化申請檢附文件:藝文團隊檢附立案證明;非藝文團隊檢附使用用途證明(如演出證明或企畫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