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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申請須知」第二點、第十點及第十二點,並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因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相關規定,併為精進本補助計畫案,「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申請須知」第二點、第十點及第十二點,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24728號令修正發布,並已刊登本府111年6月30日第121期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