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108年4月10日府教終字第1083022540號公告辦理。 二、文化局所主管財團法人之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現金總額比率為百分之百。 三、檢附本府公告抄本及附件各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