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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說明與相關文件

一、申請設立流程圖一、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流程
/001/Upload/686/relpic/55856/8341026/14fbe611-a87a-429d-a194-a7e82c589f48.jpg二、文化局受理申請,並於30日內(含例假日)審查完畢
1. 審查未通過:另請申請者補件或修正設立文件。
2. 審查駁回:敘明理由與法規依據。
3. 審查同意:發還驗印之申請文件二份。
二、申請設立應檢附文件(相關表件範本請參考下方檔案載下附件)0.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申請設立申請書(捐助財產總額新臺幣1000萬元且現金比率為百分之百,申請書1份,其他文件1式3份,相關表件範例請參考下方檔案載下附件)。

1.捐助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人2人以上者),或捐助人遴聘董事、訂定捐助章程之相關證明文件(捐助人為1人者,逕由捐助人訂立捐助程,依捐助章程所訂遴聘第一屆董事與董事長,並提出證明文件,毋庸召開會議)。
1-(1)財產移轉承諾書: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1-(2)捐助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4)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以遺囑捐助設立者)。
1-(5)董事名冊暨印鑑清冊、監察人名冊暨印鑑清冊(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1-(5)-A.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5)-B.願任董事同意書、願任監察人同意書(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1-(5)-C.董事具文化藝術經驗之證明文件(須達全體董事五分之一)。
1-(5)-D.所有董事切結書(切結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關係者未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所有監察人切結書(切結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1-(5)-E.董事與監察人(無設置監察人者免附)為現職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之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書。
1-(6)基金會會址所在證明文件(所有權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租約或借用人同意書等)。
2.董事籌備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2-(1)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書。
3.申請代理人委任書(無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