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八、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 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二、年度經費用於目的事業之支出,應高於該年度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的60%;如低於60%、並具 正當理由者, 須填寫結餘經費具體運用計畫書,報請文化局函轉財政部申請保留年度結餘經費。 相關連接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A040070050001300-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