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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2016年7月27日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新法),在文化資產類別上新增「無形文化資產」,實為2005年2月5日公布之舊版《文化資產保存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一章的延伸,新法中有關「無形文化資產」之定義與內涵如下:


一、 新法第三條對「文化資產」提出總含性定義,同時適用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 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同條亦指出無形文化資產之內涵,包括了以下五大類別:

(一) 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二) 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三) 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四) 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五) 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二、 新版施行細則第8條明確指出,無形文化資產乃是以「人」為 主體,是「人」與歷史、環境與社會長期互動之產物。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