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臺北戲劇獎特別貢獻獎自11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受理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一、資格:
(一) 推薦者以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演藝團體、公私法人組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有效居留證之個人為限。
(二) 被推薦者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有效居留證之從業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演藝團體或公私法人組織為限。
二、受理推薦方式:
(一) 採書面辦理:
1.請將「推薦文件一式2份」及「燒錄光碟或隨身碟1份」於指定截止期限前一併送交「臺北戲劇獎工作小組」(地址:10648臺北市大安區泰順街26巷45號1樓) 。
2.請於信封上註明「第一屆臺北戲劇獎特別貢獻獎推薦」字樣,依規定收件日前,郵寄掛號(以郵戳為憑);或於規定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親送)。
(二) 書面文件:
請於本網頁下方下載「第一屆臺北戲劇獎特別貢獻獎推薦表」 填寫,並請詳讀推薦表內填寫說明。
應含被推薦者簡歷(含現職、學經歷、重要作品或事蹟、曾獲榮譽等)、推薦書、被推薦者同意書,並得提供被推薦者代表作品或其他相關資料各一份做為評審之參考。
(三) 光碟或隨身碟:
提供書面表單文件之可編輯電子檔(如有其他附件資料電子檔亦可附上),並於外觀清楚標示推薦者及被推薦者名稱。